交通安全管理制度.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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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5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加强项目部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管理(以下简称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人身和国有资产的安全以及分局其他合法权益,促进和保障生产施工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完成项目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所有交通车辆、厂内机动车辆和机动车辆驾驶员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条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T 4387) 《电力大件运输规范》(DL/T 1071) 第四条 项目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原则是:“安全第一、依法管理、服务生产”。 第五条 依法加强本单位人员交通安全教育,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增强“遵纪守法、安全第一”的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章,对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制止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六条 项目经理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项目部交通安全管理责任部门是综合管理部,全面负责项目部驾驶员(含操作员)、机动车(含场内机动车)等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严格驾驶员和操作人员的管理,加强对车辆的检修和定期保养及运行、交接班等记录的检查监督。 第十条 认真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严肃查处交通违法行为,避免和减少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 道路交通驾驶员及机动车 第一节 驾驶员 第十一条 驾驶员在驾车时必须服从地方交管部门的管理,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本制度。 第十二条 驾驶员必须服从单位主管部门或专管人员的管理,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驾驶作风,认真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行车。 第十三条 驾驶员必须按时参加年度审验和安全学习教育活动,按时参加单位组织的安全学习,不得无故缺席。 第十四条 驾驶员在行车中因违章被交管部门罚款,该罚款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员违法驾车;驾驶员有权拒绝违法指挥,有权越级反映或控告;因领导强迫、指使、纵容驾驶员违法驾车或由此发生交通事故的,应追究该领导的责任,并由其承担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 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擅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严禁驾驶与驾驶证规定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严禁交通肇事后逃逸。 第十七条 项目部领导干部未经审批不得驾驶本企业机动车辆,确因工作需要的必须提出出申请报项目部安委会批准后方可驾驶本企业机动车辆;但不准进行长途驾驶,否则,由此引发的各类事故一律由本人负责。 第二节 机动车辆 第十八条 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应保持完好,并按规定年检,不得开“病车”上路;方向、制动灵敏、可靠,指示仪表灵敏、准确,音响、灯光齐全可靠,车辆整洁。 第十九条 严禁强行超车、超速、逆道行驶,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有关在高速公路行车的特别规定,严禁人员、货物混装。 第二十条 车辆装载的货物必须绑扎牢固,运输“超长、超高、超宽”的大件设备、货物或易燃、易爆的化学危险品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悬挂明显标记,并办理准运证,必要时应配有指挥车指挥。 第三节 业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辆的牌证办理、转籍落户、车辆年检、报废更新等,由项目部安全环保部或专管人员统一办理。 第二十二条 因工作确需租赁机动车辆的,应持相关审批手续、协议书及车辆检验合格手续,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安全环保部或专管人员处办理有关备案事项。部门或专管人员应定期进行交通安全检查,查安全教育、查车况、查制度落实,上路抽查率不低于30%。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专管人员应于每月底前向分局综合管理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交通安全相关报表,不得隐瞒事故,并于每年12月25日前报送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年度总结。 第四节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发生交通事故,不论责任及事故大小,都应及时向当地交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及专管人员报告,发生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应在2小时内上报分局、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应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论为依据,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鉴定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协议书为准。 第四章 场内机动车及驾驶、操作人员 第二十八条 场内机动车辆的驾驶、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和考试、考核合格,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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