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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团体的行政处罚流程图
(适用CL08MZ-CF-0001至0011)
违法违规事实《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5条依法取缔《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1、警告2、责令改正3、限期停止活动4、责令撤换主管人员5、撤销登记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社团印章的;2、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3、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5、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7、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1、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团筹备活动的;2、未经登记,擅自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3、被撤销登记的社团继续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1、由两位有执法权的人员调查取证,收集有关材料后上报科长;2、由科长审核后上报分管局长;3、在处罚之前告知当事人,并听其申辩;4、分管局长批准后,做出行政处罚文书。5、警告、责令改正的按简易程序处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2条撤销登记
违法违规事实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5条
依法取缔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
1、警告
2、责令改正
3、限期停止活动
4、责令撤换主管人员
5、撤销登记
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社团印章的;
2、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团筹备活动的;
2、未经登记,擅自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
3、被撤销登记的社团继续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
1、由两位有执法权的人员调查取证,收集有关材料后上报科长;
2、由科长审核后上报分管局长;
3、在处罚之前告知当事人,并听其申辩;
4、分管局长批准后,做出行政处罚文书。
5、警告、责令改正的按简易程序处理。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2条
撤销登记
行政处罚程序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种类
1、社团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
2、取得《社团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政处罚流程图
(适用CL08MZ-CF-0012至0023)
违法违规事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7条依法取缔《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5条1、警告2、责令改正3、限期停止活动4、撤销登记1、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印章的;2、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5、设立分支机构的;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7、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1、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2、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1、由两位有执法权的人员调查取证,收集有关材料后上报科长;2、由科长审核后上报分管局长;3、在处罚之前告知当事人,并听其申辩;4、分管局长批准后,做出行政处罚文书。5、警告、责令改正的按简易程序处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4条撤销登记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种类
违法违规事实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7条
依法取缔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5条
1、警告
2、责令改正
3、限期停止活动
4、撤销登记
1、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印章的;
2、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设立分支机构的;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2、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1、由两位有执法权的人员调查取证,收集有关材料后上报科长;
2、由科长审核后上报分管局长;
3、在处罚之前告知当事人,并听其申辩;
4、分管局长批准后,做出行政处罚文书。
5、警告、责令改正的按简易程序处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4条
撤销登记
行政处罚程序
行政处罚依据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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