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56号).pdf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56号).pdf

  1. 1、本文档共7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 职免责工作的通知 银监发[2016]56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 外资银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 署,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机制,推动小微企业 金融服务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 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以下简称小微尽职免责),是指商 业银行在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出现风险后,经过有关工作流程,有充分 证据表明授信部门及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银行内部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的,应免除其全部或部 分责任,包括内部考核扣减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责任。 (一)适用对象 小微尽职免责适用于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营销、受理、审 查审批、作业监督、放款操作、贷款后管理等环节中承担管理职责和 直接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分管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机 构负责人、管理部门及经办分支机构负责人、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 人员、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经办人员。 (二)制度建设 商业银行要按照加强风险管理和服务实体经济并重的指导思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小微企业支持服务政策,明确尽职免责标准、完 善工作办法和流程,厘清内部责任部门和岗位职责,建立健全相关决 策、监督机制和管理信息系统。在落实小微尽职免责制度的同时,要 强化风险管理能力建设,防范片面追求程序及形式合规、不计工作实 质和可预见结果的道德风险。 商业银行应结合授信业务风险溢价状况,配套设定合理的小微企 业不良容忍度。在落实现有不良容忍度监管政策的基础上,商业银行 可根据自身风险偏好、风险管理水平和各地经济金融环境,对不同地 区的分支机构设置差异化的小微企业不良容忍度目标。 二、厘清尽职认定标准 (三)直接责任认定标准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和参与具体业务流程的管 理人员,应当以《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 2004〕 51 号)和《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6〕 69 号),以及商业银行相关业务标准、作业流程作为尽职免责的主 要标准。 (四)间接责任认定标准 商业银行负责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负责人 及管理人员,若未参与具体业务流程的,原则上只承担所在部门或机 构小微企业授信业务领导或管理责任。 三、明确免责情形与问责要求 (五)负责人免责情形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风险状况未超过本行所设定不良容 忍度目标的,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 下,原则上对相关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部门或经办机构负责人不追 究领导或管理责任。 (六)经办人员及参与具体业务流程管理人员免责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业银行在责任认定中可对小微企业授信 业务工作人员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 1.无确切证据证明工作人员未按照标准化操作流程完成相关操 作或未勤勉尽职的; 2.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直接导致不良资产形成,且相关工作 人员在风险发生后及时揭示风险并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的; 3.信贷资产本金已还清、仅因少量欠息形成不良的,如相关工作 人员无舞弊欺诈、违规违纪行为,并已按商业银行有关管理制度积极 采取追索措施的; 4.因工作调整等移交的小微企业存量授信业务,移交前已暴露风 险的,后续接管的工作人员在风险化解及业务管理过程中无违规失职 行为;移交前未暴露风险的,后续接管的工作人员及时发现风险并采 取措施减少了损失的; 5.参与集体决策的工作人员明确提出不同意见(有合法依据), 经事实证明该意见正确,且该项决策与授信业务风险存在直接关系 的; 6.在档案或流程中有书面记录、或有其他可采信的证据表明工作 人员对不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商业银行管理 制度的业务曾明确提出反对意见,或对小微企业信贷资产风险有明确 警示意见,但经上级决策后业务仍予办理且形成不良的; 7.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理情形。 (七)不得免责情形 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工作人员存在以下失职或违规情节的,不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189****1721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