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参考]劳动合同法学习材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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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的解除(六) 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42条) —从事职业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检查,或疑似职业病未确诊的劳动者; —患职业病或工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除外规定) —医疗期内的劳动者 —三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女职工 —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老职工 注意两点: 1、合同期满也应续延至情形消失时终止(45条) 2、有39条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仍可以被辞退 * * 典型案例 案情及处理结果 某公司员工候小姐接到单位书面通知,将要辞退她并要求她在一个月内做好交接工作。一个月后,候小姐领取了经济补偿金,办理好了离职手续后离开了公司。但离开公司几天后,候小姐感觉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结果发现自己已经怀孕一个多月了。候小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并表示自愿退还已领取的经济补偿金。仲裁最终裁定公司恢复候小姐劳动关系。 分析点评 该案例说明只要是女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间受孕,单位就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而不论发现受孕是否在合同期内。因为受孕后发现本来就有一个时间过程,本案中候小姐发现受孕时,劳动合同已经解除,但尽管发现是在合同解除后,但受孕是在合同期内,具有法定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已经解除的也应当恢复。 * * 劳动合同的终止(44条) 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 —期满终止(并非所有合同期满都终止见45条) —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非达到退休年龄) —劳动者死亡,或宣告死亡或失踪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 * 经济补偿金(一) 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情形(46条) —劳动者依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36条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并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40条规定解除的; —用人单位依41条第一款解除的(裁员) —合同终止且不再续订的; —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吊销执照等终止; —其他情形 * * 经济补偿金(二)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47条) ——一般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 ——限制标准: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3倍的数额计算,并不超过12个月(3倍工资×12)。 ——过渡期规定(97条) 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分段计) 目前:不限高,协商解除和不胜任解除除外。另外,国有企业改制保低、限高。 * * 关于赔偿金的适用 赔偿金是用人单位因违法向劳动者支付的法定赔偿数额。 —48条、87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83条:违反试用期规定的赔偿责任 —85条:拖欠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等的赔偿责任 —93条:非法用工的法律责任 * * 劳务派遣(一) 三方权利义务关系 A与B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 劳务派遣单位是法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依法招用工、签订合同、解除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工资、参保缴费的义务 劳务派遣协议,需约定如下内容: -派遣岗位、人员数量 -派遣期限 -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的数额与支付方式 -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单位(A) 实际用工单位 (B) 被派遣劳动者 (C) * * 劳务派遣(二) A与C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上的劳务关系) -A与C之间签订的是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内容需载明十七条规定的法定条款,另需载明被派往单位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 -需签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 -在C无工作期间,A应当按最低工资标准,向C按月支付报酬 -A告知义务 -A不得克扣报酬;不得收取费用 -C可以依36条(协商)、38条(劳动者的非常解除权)与A解除合同 -当A因39条(违法违规行为)和第40条的1、2项(不胜任工作)的情形而被B退回时,A可以解除合同 * * 劳务派遣(三) B与C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一、B的权利与义务: 当A出现39条和40条第1、2项的情形时,将其退回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6.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用工单位只将基本工资交于用人单位,并负有告知劳动者义务,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则用工单位承担直接支付义务,并负有法律责任。 二、C的权利与义务 1、同工同酬的权利 2、参加工会的权利 3、遵守B的各项合法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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