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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原保险合同》
比较与分析
一、新准则的主要内容
(一)制定背景
我国保险公司执行的会计制度是 1999 年 1 月 1 日制定
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和 2002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性融企业会计制度。我国的原会计准则中没有针对原保险合同的具体准
则。随着金融业的开放,我国的保险公司执行的会计标准迫切需要和国际趋同,以满足保险业发展的要求。因此,在新的会计准则体系的制定中,参照国际会计准则,考虑我国现行保险
会计实务,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原保险合同》(下称新准则)。
(二)主要内容
新准则由总则。原保险合同的确定、原保险合同收入。原保险合同准备金、原保险合同成本、列报共六章组成。
.在“总则”部分,包括制定准则的目标。原保险合同的定义、不适用范围。
( 1)准则的制定目标是:为了规范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
( 2)原保险合同的定义: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 3)不适用范围: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承担保险风险以
外的其他风险的合同。
在“原保险合同的确定”部分,包括原保险合同确认的
依据、保险人承担保险风险以外的风险的处理。原保险合同的分类及依据。
( 1)原保险合同确认的依据:根据合同条款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了保险风险。
( 2)原保险人承担保险风险以外的风险的处理:保险风险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和单独计量的,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保险风险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 或者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不分拆。
( 3)原保险合同的分类及依据:按照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是否承担赔忖保险金责任,将原保险合同分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和非寿险保险合同。
.在“原保险合同收入”部分,包括保费收入的确认, 计算、提前解除合同的处理。
( 1)保费收入的确认:当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
责任,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这二个条件同时被满足时,保费收人才干以确认。
( 2)保费收入的计算: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寿险原保险合同,分期收取保费的, 根据当期应收保费确定,一次性收取保费的,根据一次性应收取的保费确定。
( 3)提前解除合同的处理: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
应退还投保人的金额。
.在“原保险合同准备金”部分,包括准备金的分类、会计处理、充足性测试要求。
( 1)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分类: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 2)会计处理:在确认非人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非寿险事故发生的当期,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在确认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 3)充足性测试:保险人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对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
.在“原保险合同成本”部分,包括原保险合同成本构成,各项成本的会计处理,损余物资会计处理、代位追偿款会计处理。
( 1)原保险合同成本构成:手续费或佣金支出、赔付成本、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 2)各项成本的会计处理:手续费、佣金在发生时计人当
期损益;在实际发生理赔费用的当期,按实际发生的理赔费用金额计人当期损益;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 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计人当期损益;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的当期,按照确定支付的赔付款项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 3)损余物资会计处理: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取
得的损余物资,按市场价格确认为资产,并冲减当期赔付成本。
( 4)代位追偿款会计处理: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应收取的代位追偿款,冲减当期赔付成本。
.在“列报”部分,包括保险人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单独列示的项目、保险人在利润表中应单独列示的项目。保险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原保险
合同有关的信息。
二、新准则与原会计制度差异比较
本准则在我国是第一次制定和颁布。新准则对比《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主要变化有:
.总体结构和目的有所变化:原会计制度为十二章,新准则为六章;原会计制度的目的是规范保险公司的财务行为, 加强财务管理和经营核算,促进公平竞争,新准则的目的是规
范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
.新准则明确了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确定方法。承担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是保险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主要特征。新准则在借鉴国际惯例、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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