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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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草 精品文草 梅品文草 梅品文草 《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申请书》 中请书 小学校县人民法院: 我与曾XX借贷纠纷一案,你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依据本人的 申请,你院己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 决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现得知被执行人与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你院判决。依据(XX)X民二初字第XX号民 事判决,该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退还被执行人曾XX货 款8XX元;赔偿拒绝向被执行人曾XX供货造成的经济损失54000元, 两项共计136000元。据此,被执行人对该公司享有到期债权136000o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实现自己的合法债权,特请求贵院依据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 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中请执行人的中请, 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 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之规定,强 制执行被执行人对该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1 3 6 0 0 0元。 中请人: 年月日 第二篇: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性质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 行性质,在理论界一直有不同见解,主要有四种:(2)是继续执行制 度的体现。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人 民法院采取木法第218条、第219条、第220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 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 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的 其他财产,应当包插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2)是一种 协助执行的行为。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第三人与申请执行人之间没 有债权债务关系,只是由于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才使第三人与 申请执行人之间建立了联系,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不是基 于被执行人的委托代为履行,而是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一种行 为;(3)是一种债权保全的执行制度。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申请执 行人提出代位执行申请的目的在于对债务第三人的财产获得执行名 义从而实现自己债权。(4)是一种执行方法或执行措施。持这种观点 的人认为,纵观民事执行法较为完善的国家和地区,无论制定单行强 制执行法的日木及我国台湾地区,还是诉讼法、执行法合一的德国, 其民事执行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总则,规定执行程序的 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二是执行措施,针对执行客体分别设各种执行 措施及其程序,分为:对动产的执行,对不动产的执行,对债权及其 他财产权利的执行,对被执行人行为的执行,财产保全的执行等,其 中“对债权及其他权利的执行”部分规定了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 行。由此可见,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是专门适用于对被执行人 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执行的执行方法或执行措施。笔者同意第(4) 种观点,执行到期债权应属于执行措施的一部分,它所包括的债权冻 结和债权变价与民诉法中设立的如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 施在性质上是一样的。而第(2)、(2)、(3)观点均不能体现执行被 精品文章 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性质。 首先,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并非“继续执行制度”的体现, 我国民诉法第230条中的“被执行人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应当继续履 行义务”指的是被执行人负有的在其未履行全部法定债务时,必须继 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而不能看作是一种执行制度,与被执行人的继续 履行义务相对应的是申请执行人的继续申请执行请求权,故民诉法第 230条接着规定:“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 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该条赋予了申请执行人继续申请执行请求权。 此外,将民诉法第230条中的“被执行人其他财产”解释为“包括被 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没有法律依据,财产和财产权利不同, 《民法通则》规定的财产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 的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而财产是指民事主体享有所有权的有体 物,不包括无形财产和权利。可见,债权和财产所有权属财产权利的 一种,财产是财产所有权的标的,故民诉法第230条中的“其他财产” 不应包括“债权”。况且,当时制定民诉法时,并未设立对无形财产 及权利的执行,将民诉法第230条中的“其他财产”扩大解释为包括 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是不妥当的,有违立法本意。 其次,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并非是一种协助执行行为,协 助执行通常发生在执行标的物由单位或个人占有、使用、保管、登记 等情形,表现为:协助冻结、扣划储户存款,协助扣留、提取木单位 职工的工资收入,协助办理财产的查封、冻结登记或办理财产的过户 手续,协助交出保管的执行标的物,协助调查等等。协助执行是法律 精品文草 精品文草 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规定的义务,而不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 协助执行人履行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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