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个土地承包案例裁判观点集成.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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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个土地承包案例裁判观点集成 01、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主管范 围|第35辑 案情摘要 1998年末季某与村委会土地承包合同期满后,该村召开了村民 代表大会,会议记载按照规定交清所欠款项的方可承包。之后,该村 进行第二轮承包过程中,村委会以季某尚结欠村委会款项为由,未发 包给其土地,季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立 即发包给其13.97亩耕地。 法院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按照村委委员会决议的方案实施承包,应视为合法 有效,判决驳回季某的诉讼请求。季某上诉,二审认为双方未形成承 包合同关系,双方尚无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人民法院处理此类案 件于法无据,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依照《民法通则》第2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 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有依法签订土地 承包合同之前,土地承包关系尚未建立,提出承包经营权也尚未取得。 可编辑范本 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之诉的, 因当事人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 其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向有 关行政部门申请解决。 02、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后承包地被征收,如何认定征地农户| 第36辑 案情摘要 1998年甲代表农户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与村委会签订了3.5亩 耕地的土地承包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02年初,因全家 外出打工,甲与本村村民乙签订了转包合同,将3.5亩耕地转包合同 乙,期限10年,乙每年支付转包款700元和口粮3000斤。2007年4 月3.5亩耕地在内的耕地被依法征收,按照该省征收规定应当将不少 于70%的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户,村委村民决议将补偿费中的70% 支付给被征地农户,3.5亩耕地为9.7万元,甲与乙发生争议,诉至 法院。 法院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土地承包权被转包,乙方无法继续转包土地,应当 认定为被征地农户,酌定按照3:7分配,甲取得6.79万元,乙取得 2.91万元。甲上诉,二审明确虽然转包,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 转移,判决撤销一审判决,9.7万元归甲。 可编辑范本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9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 转包、租赁等形式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发生转移。承包土地 被依法征收后,应当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被征地农户”。 03、国家收回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该土地的经营承包权人,是 否有权分得部分土地补偿费|第39辑 案情摘要 张某与村委签订了承包合同,村委将某地域范围内的林地、耕地 和鱼塘发包给张某,承包期限30年,承包权可以继承给后代经营。 原林木张某负责看护,不得砍伐,新种植的林木按照村委和张某三七 分成,合同第6条约定在承包期限内国家征收或者政策变化不能继续 承包的,造成张某损失的补偿费归张某。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协议履 行,后国家发布收回公告,张某承包的林地、耕地与鱼塘在收回之列, 政府支付村委土地补偿费855342元,地上物补偿费131900元。村委 将地上物补偿费支付给张某,但是认为土地补偿费归村委所有,双方 发生争议,张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承包地属于行洪河滩,属于国家所有,但由于历史 原因由村委管理。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征地不一样,但是张某 可编辑范本 还有18年的承包权未能实现,按照公平原则,判决支付土地补偿费 的50%归张某。张某及村委均不服上诉,二审认为依据土地管理法的 规定,征地补偿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被征地而造成的多 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移作他用,因此村 委与张某签订的合同第6条无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某的诉 讼请求。张某申请再审,再审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国家收回由农民集体使用的 共有土地,其土地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农民集体和该土地的经营承包权 人。 04、如何理解农村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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