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残疾人就业创业扶助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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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残疾人就业创业扶助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为了扶助本市残疾人就 业与创 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国务院《残疾人就 业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办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安 排残疾人上 岗就业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企业、 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 本办法所扶助的残疾人是指具有本市 户籍、在法定劳 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持广州市各区残疾人联 合会颁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 证》(第二代)或持《中华 人民共和国 残疾军人证》(一至八级)的残疾人。 第二章 就业与创业扶持 第三条 【就业平等】 本市机关、事业单 位应带头落实 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 业政策。 机关、事业单 位和其他用人 单位在招考或 录用工作人 员时,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四条 【补贴与奖励】 鼓励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 人就 业。 (一)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残疾员工占在 职 员 工的 25%以上且不少于 10 人且未享受其它社保 补贴 ),对 该单位为残疾员工缴纳社会保 险费的本单位缴费部分予以 补贴 ,补贴标 准参照上一年度本市城 镇职 工社会保 险缴费标 准的下限。 (二)用人 单 位每新安排一名全日制 应届残疾大学生上 岗就业且签订 一年以上 劳动合同,上岗就业半年以上的可以 按每人 10000 元的标准申请一次性 岗位补贴。该岗 位补贴由 单位统筹使用,用于改善本 单位残疾人就 业环 境(用于无障 碍 设施改造、残疾人职业 技能培 训等)。 第五条 【一次性资金资助 】 对 符合条件的安排残疾人 就业的用人 单位,给予就 业环境无障碍改造、无障碍就业设 备设 施建 设等一次性 资 金资助。 (一)对安排 10至 30名残疾人,且符合本 办法第二条 第二款的残疾人占比 50%以上的用人 单 位,给予不高于 10 万元 资金资助。 (二)对安排 31至 50名残疾人,且符合本 办法第二条 第二款的残疾人占比 50%以上的用人 单 位,给予不高于 20 万元 资金资助。 (三)对 安排超 过 50 名残疾人,且符合本 办法第二条第 二款的残疾人占比 50%以上的用人 单位,给予不高于 30 万 元资 金资助。 同一用人 单位自第一次申 请时 起三年内不得重复申 请 此项资 金 资助。 第六条 【自主创业扶持 】加大残疾人自主 创业 的扶持 力度。 (一)创业资金。 对 1 至 2 名残疾人自主 经营的企业(含 个体工商 户、民办 非企业单位),正常经营 半年以上且已 购买 社会保 险的,给 予一次性 2 万元的 资金资助;对残疾人自主 创业且带动 3 名以上残疾人就 业的企业,正常经营半年以上 且已购买社会保 险的,给予一性次 5 万元 资金资助。 同一残疾人 创办一个以上企 业(领取营业执 照一个以上的), 只按一个企 业标 准给予资助。 已享受启 动资 金资助的,三年内不得重复 获得该项资助。 2 社会保 险补贴。 对已办理城镇职 工社会保 险的个 体工商 户残疾人 业主或者个体工商 户残疾人雇 员 ,按上一年 度本市城 镇职 工社会保 险单 位缴费额 的下限 给予补贴 ,该补 贴直接 发放至用人 单位。 前款所列人 员如已享受其它社会保 险补贴 ,则 不能再申 请。 第七条 【对农村残疾人就业创业的扶持 】 加大农村残 疾人就 业、创业扶持力度。 经市、区残联、镇 政府(街道办事处 )共同认 定,给予从 事规模种养(殖)业的农村残疾人 专项扶持 资金。 对种养(殖)面积 10 至 50 亩,或年养禽 500 至 2000 羽, 或养畜 30 至 50 头,或农产 品加工 产值 10 至 30 万元的,一 次性资助 2 万元。 对种养(殖)面积 51 至 100 亩,或年养禽 2001 至 3000 羽,或养畜 51至 100 头,或年农产品加工 产值 31 至 50 万元 的,一次性资助 3 万元。 对种养(殖)面积超过 100 亩,或年养禽超 过 3000 羽,或 养畜超 过 100 头,或年农产 品加工 产值超过 50 万元的,一次 性资助 5 万元。 除发生自然灾害等情况除外,上述 专项 扶持 资金三年内 不得重复 获取。 第三章 就业培训帮助 第八条 【 就业实训基地 】 由市、区残疾人就业 服务机构 认定残疾人就 业实训 基地,通过实训 基地帮助困 难残疾人 实 现就业。 就业实训 基地的基本 标准为:每年安排不少于 10 个就 业实训岗 位且安排残疾人就 业 达 10 人以上;与残疾人 职工 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 社会保 险;残疾人员工工 资不低于 当地最低工 资标准。 依托实训 基地每年开展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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