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本制度概述.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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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司资本制度;本章摘要;关键术语;第一节 公司资本制度概述;;;注册资本的法律意义;注册资本的概念主要强调公司资本对社会的公示效应和对债权人的保护意义。在我国,注册资本的概念仅存在于公司及其他法人型的企业。非法人型企业、自然人企业,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存在注册资本问题 在《公司法》中,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确立了公司最低资本额制度 公司的注册资本只有达到或超过法定最低限额方可设立 立法规定设立公司有最低注册资本数额要求的国家,其具体规定数额也各有差异,但通常都不高 ;;二、各种资本制度分析;授权资本制通常是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资本原则。 折中资本制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缴付折中资本制,它是指注册资本需要全额发行与认购,但无须全额缴付的资本制度,如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家???采用此种资本制度。 另一种是发行折中资本制,它是指注册资本无须全额发行与认购,但已经发行与认购之股份的对价应全额缴付的资本制度,如日本便采用此种资本制度。 此外,在英国及香港等少数地区,还实行一种保证资本制:股东设立公司时无须缴付出资,而是保证在公司清算时,以股东承诺的资产承担公司债务责任 ;授权资本即指注册资本,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公司章程规定最高可发行的股本总额。 发行资本,是指注册资本中公司已经向股东发行、由其认购的股本数额。 实缴资本,是指发行资本中股东已经实际缴纳股款部分的资本。 未收资本,是指发行资本中股东已经认购但尚未实际缴纳股款部分的资本。 保留资本,是指经股东大会决议,对股东已经认购但尚未实际缴纳的未收资本,保留到公司清算时再予催收的股本数额。;两种制度的优缺点;;三、我国资本制度的演变;改革开放初期,大规模引进外资的需要,使得外商投资企业立法采取了有利于吸引投资的相对灵活的授权资本制。而在公司行为极不规范、经济混乱无序、多次整顿效果不佳的背景下制定的公司法,便采取了严格的法定资本制。 鉴于我国目前实践中已经存在一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到位率低的问题,我们目前尚不宜过分渲染完全的授权资本制的作用。但是,严格的资本实缴制也确实存在不利公司尤其是大型公司设立以及闲置资金的可能 ;;第二节 资本三原则;1.资本确定原则;2.资本维持原则;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股东不得以劳务、技艺、信用出资,规制非实物出资; (2)股东不得抽逃资金; (3)在公司弥补亏损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 (4)股票发行的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5)禁止公司违法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6)规制公司对外担保及捐赠行为,等等 ;3.资本不变原则;二、资本维持原则;股东出资的具体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在总体上可以分为两类,即货币出资与非货币出资,对出资方式的争议主要存在于非货币出资。在确认不同的非货币财产能否作为出资之时, 首先应当分析其具备哪些条件才可作为出资。非货币财产出资也称为现物出资。所谓现物包括实物或财产权利,不限于有体物。其中以共有物出资的,共有物应经分割,不可分割时应经其他共有人同意。 此外,现时属于他人之物也可约定作为出资,但必须经物之所有人同意,且在验资之前应变更产权 ;现物出资“四要件”说;;由于股东的出资都必须折合为相应的货币额注册登记,所以,凡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都必须对该出资由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如资产评估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作价,加以核实,评估结果还要经出资所有人确认 如果是组建中外合资的公司,外商以非货币形式作为出资,还必须符合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规定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的出资方式作有列举式规定 ;1.现金出资;股东可以以自己所有的现金出资,也可以以其向他人的借款作为出资,法律对此并无限制。只要出资时现金确实为股东合法所有,对其初始来源法律并不限制,所以以向他人的借款作为出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一,用于出资的借款必须由股东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公司对股东的借款不得承担担保或其他连带还款义务 第三,不得在验资或公司成立之后从公司抽逃资金归还借款。 在此需注意的是,股东以公司的名义借款或由公司对股东借款担保,然后作为出资的,不属于合法出资之范畴 ;;2.股权出资;股权出资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即“能够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首先,虽然股权的价值取决于其所属公司的资产价值,而公司的资产价值在经营时处于恒变之中,但其在出资之时点的价值是可以通过资产评估等方式加以确定的。其次,股权是可以独立进行转让的,并通过变更登记加以确定。 所以笔者认为,应当明确承认股权出资的合法性,但同时对股权出资也需要合理规制,包括公司设立时的股权出资和公司设立后增加资本时的股权出资。;对于明显违背资本维持原则的股权出资应予禁止: 第一,不得以股权向股权所属之本公司投资。因为以股权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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