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畅通商品、要素自由流通的现实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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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畅通商品、要素自由流通的现实性 摘要:在新时代和新发展格局的背景下,畅通国内大循环必须破除影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的体制机制障碍。经济法治如何服务和回应现实,就在于让经济法真正实现控制政府经济权力,保障市场决定性作用的发挥。如何实现经济法控权,存在着一种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分野。从理想图景来说,立法对政府干预经济进行有效制约,政府经济行为制定和实施程序得到健全和约束,市场主体的经济权利得以彰显,权力主体的责任追究机制完备,均是有效实现经济法控权的可行路径。就现实而言,却存在广义经济立法扩张对市场竞争行为带来损害,政府经济行为决策和实施程序不规范,市场主体权利未能周全保障,权力主体责任阙如等问题。 一、引 言 “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是十九届五中全会上对“市场决定资源配置”论断的进一步补充,在政府与市场关系处理中更为明晰地作了定位。同时,十九届五中全会也提出构建国内国际市场双循环的新发展格局,坚持扩大内需、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来畅通国内大循环。 对政府干预的适当限制,完善宏观调控,令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始终在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上运行,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 如何实现经济法有效控制政府经济权力,存在着一种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分野。从理想图景来说,立法对政府干预经济进行有效制约,政府经济行为制定和实施程序得到有效健全,市场主体的经济权利得到保障并有效彰显,完善权力主体的责任追究机制,均是有效实现经济法控权的可行路径。就现实而言,却存在广义经济立法扩张对市场主体竞争行为带来损害、政府经济行为决策和实施程序不规范、市场主体权利未能周全保障、权力主体责任阙如等问题。 二、经济法控权实现的理想图景 如何实现经济法控权,在模式上基本也脱离不了法律控权的框架,更多要做的是在此框架下具体考量经济法控权中的特殊因素和现实问题,进而有针对性地落实经济法对政府经济权力的限制和约束。在法律控权模式的体系下,不难模拟推演出经济法控权的模式进路,即其他权力尤其是立法权对政府干预经济的有效控制,政府经济行为的严格程序约束、经济法权利的彰显以及政府经济权力机关完善的责任追究。 ( 法律控权中的以权力制约权力,即便按照最为狭义的理解,至少也应当包含两个方面,即立法对政府权力的制约和司法对政府权力的制约,经济法控权也不例外。司法对政府经济权力的制约,应当主要表现为对政府经济行为的司法审查,按照经济法体系和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大致划分,又可以分为政府宏观调控行为的司法审查以及市场规制行为的司法审查。但是必须明确司法审查的前提是行为的可诉性,而就经济法来说,学界基本上有一个共识,经济法可诉性不强,“经济法作为现代法,与传统法律部门的一个重要不同点,在于不可诉性的规范较多”。 讨论立法对权力的制约,在本文语境下则主要集中经济法立法对政府经济权力的有效制约和控制。需要明确的一点是经济法立法不同于经济立法,经济立法是对所有经济关系进行立法,而经济法立法则是对国家调节经济关系进行立法,所以经济立法的概念和内涵要大于经济法立法的概念和内涵,部分民事和商事立法也可以归入经济立法的范畴,但基于叙述的方便,本文中经济法立法与经济立法统一,内涵仅指国家调节经济的相关立法。经济法立法对政府经济权力的制约,至少应包含两个层面,即宪法的制约和一般经济法的制约。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其效力高于一般法律,对包括经济法在内的一般法律的研究最终都必须回溯到对宪法的研究,当代中国转型时期的经济体制改革、经济立法、经济政策、经济行政乃至“涉经济性”的司法都与宪法休戚相关。当前,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不仅对宪法提出了大量的、亟待澄清的问题,而且这些问题具有集中性、系统性的同时也具备类型化的典型特征,若缺乏对此问题的整体性研究,会导致相关改革的合宪性问题日益突出。所以需要依照宪法,研究具有基础性和全局性的经济制度和经济秩序,来回答当前中国在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体系的构建和实践中所面临的具有根本性和全局性的问题,即澄清经济改革的合宪性问题,并达成社会共识,并为改革的持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发展提供理论依据。这既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具体来说,第一类规范就是宪法对个体经济权利的规定,个体的经济权利在多大程度上得到宪法的确认,同时又制约着宪法对经济秩序之下的其他经济制度的选择和安排,个体享有的经济自由度越高、经济权利越能得到保障,必然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就越少,政府经济权力也越得到限制。第二类规范是宪法对经济制度或者说经济体制的规定,宪法规定经济制度的内容大致包含根本经济制度、产权制度、分配制度等重要内容,这决定了一个国家经济制度的基调。从个体经济权利与经济制度的关系来看,经济制度可以说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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