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物管理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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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物的定义 废弃物的定义 废弃物:是指在生存和发展中产生的、对持有者没有继续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废弃物质,以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存在,包括: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库存物资,没有回收利用价值的设备、配件、材料,废弃金属、电缆、工器具、油品、办公用品,以及垃圾。 废弃物的分类 1、按照产生区域分: 生产活动废弃物: 各种类别的废金属物品、废弃卡件、废油、废油桶、废蓄电池、废木、炉渣、煤粉灰、石膏、橡胶、有毒有害废弃物及其盛装容器、过期油漆等。 办公生活废弃物: 干电池、废灯管、废打印机、废打印机硒鼓、其他废电子办公产品。 生活垃圾、厨余垃圾。 废弃物的分类 废弃物的分类 一般废弃物: 在公司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固体物资及高浓度有机物。 危险废弃物: 根据国家规定的方式鉴别认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放射性、传染性,对人体健康和环境能造成危害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弃物。 2、按性质分: 废弃物的控制原则 废弃物的控制原则 减量化:固体废物的产生量要逐渐减少; 无害化:固体废物的处置力求科学、合理,将环境污染程度控制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资源化:固体废物尽可能做到回收合理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摘录 第十六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七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第五十七条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八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摘录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摘录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 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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