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多家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整理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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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多家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 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系列之一:破产重整助 S*ST兰宝重生负债累累被暂停上市 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兰宝公司 ”)原名长春兰宝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成立于 1993年5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总股本为 2.4亿元,其中, 第一大股东为长春君子兰集团有限公司, 第二大股东为辽宁合利实业有限公司。 发展初期,兰宝公司始终处于一个稳步前进的状态。 然而,由于兰宝公司投资失败,致使其下 属企业被迫停产,大量外债无力偿还。 2003年至2005年连续三年亏损,亏损数额达 12亿元以上,2006年5月1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兰宝公司的股票暂停上市。 依 据 2006 年兰宝公司年度审计报告,截至 2006年12月31日,兰宝公司的总资产为 5亿余元, 总负债为 11亿余元,净资产为 -6亿余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兰宝公司若不能实现转亏为盈则将面临退市风险。 2007年4月28日,兰宝公司的债权人上海美东房地产有限公司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长春中院 ”)申请宣告兰宝公司破产,此举将本已债务缠身的兰宝公司 逼到了破产与退市的死角。 经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批准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吉林高院 ”)批准, 2007年6月 14日,长春中院受理了兰宝公司破产一案并指 定兰宝公司破产清算组为破产管理人。至此,兰宝公司破产案成为了新《企业破产法》 实施后我国首例上市公司破产案件。破产程序有条不紊 2007年6月15日,长春中院在兰宝公司主持召开了破产管理人会议。 2007 年6 月18日,长春中院组织债权人申报债权事宜。 2007年7月25日,长春中院组织召开 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布了已确认债权。其中,职工债权约为 152.3万元,税务债权 约为130.3万元,普通债权为 17.23亿元。在法院的积极协调下, 2007年11月5日, 辽宁合利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兰宝公司的第二大股东向长春中院递交了重整申请书, 申请对兰宝公司进行重整。长春中院于2007年11月16日,作出准予兰宝公司重整的民事 裁定。 2007 年 11 月 19 日,兰宝公司破产管理人向长春中院递交了《兰宝科技信息股 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兰宝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2007 年 12 月 5 日,长春中院主持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 兰宝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分组讨论表 决后通过。重整计划中关于债权调整的基本内容为: 职工债权不做调整, 按确认债权数额全额清偿;税务债权不做调整,按确认债权数额全额清偿; 对于普通债权,一律按确 认数额的 22%予以清偿,此清偿比例要比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清偿比例高出 7.35%,清偿顺序为优先收回债权本金, 其次为应收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最后为应收的罚息、 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延迟履行金等。此外,重整计划中还涉及到要保留兰宝公司优 质资产用于拍卖,引入新的战略投资人,从而恢复生产经营。 2007 年 12 月 21日 , 长春中院裁定批准兰宝公司重整计划,至此,关于兰宝公司破产重整一案的审理告一段落。 经验总结 破产清算程序向破产重整程序的转换 本案中,作为兰宝公司债权人的上海美东房地产有限公司向长春中院提出的申请是 对兰宝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在法院依法受理该破产申请后, 综合考虑兰宝公司宝贵的壳 资源和融资平台, 以及众多中小股民利益、 职工利益和地区经济的发展与稳定, 不断地与兰宝公司进行沟通协调, 最终,辽宁合利实业有限公司才向法院递交了破产重整的申 请书,使兰宝公司向破产重整迈进了一步。 法院为何需要与兰宝公司进行长时间的沟通, 说服其提起破产重整申请, 而不能直接裁定破产程序由清算转为重整呢?我国 《企业破产法》第 7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 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 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据此, 破产程序由清算转换为重整的提起主体只能是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 1/10 以上的出资人,法院不能依职权执行。因此, 辽宁合利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兰宝公司的第二大股东提起破产重整的申请才是符合法律 规定的。 从速清偿债务 在兰宝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中明确表明, 自重整计划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采取现金 方式来偿清所有债务, 尽管巨大的现金流会增加重整的难度, 但这种做法不仅可以使其债务的清偿不与企业的后续重组以及经营情况挂钩,而且还有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提高兰宝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在债权人会议上的通过率, 从而推进破产重整程序继续向前发展。实践证明,兰宝公司这一从速清偿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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