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医院假期管理办法.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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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假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规范医院假期管理,调动职工工作积极 性,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 法》、《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关于XX 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 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XX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 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本部财政核拨人员、非财政核拨人员(流动编制、 院内合同)、返聘人员、雇请人员、博士后。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假期包含教学假、年休假、放射保健假、健康储蓄假、 婚假、产假、陪产假、计划生育假、探亲假、丧假、回国休假、其他假期等。 当年度教学假、 年休假、放射保健假的计算周期为当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第四条 假期管理实行科室(考勤单位)负责制,医院人事部门负责监督执 行。 第二章 各类假期标准及实施细则 第五条 教学假 ( 一) 适用人员:工作满 1 年以上(含本数,下同)的财政核拨、返聘、雇 请(院内退休)人员。 (二)标准(天/ 年,含年休假,不含公休和法定节假日) : 1、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正、副高职称: 30 天 中级职称: 25 天 师级职称: 20 天 士级职称: 15 天 1 / 13 2、非卫生专业技术、行政工勤人员: 正高职称、院领导: 30 天 副高职称、处级干部(含非领导职务) :25 天 中级职称、科级干部(含非领导职务) :20 天 初级职称、科员、办事员: 15 天 工人: 10 天(工作满 20 年以上: 15 天) 3 、雇请人员: 15 天 (三)实施细则 1、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新来院工作职工当年度教学假按所聘岗位及在院 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 , 折算后不足 1 整天的部分不享受教学假; 折算方法: (当年度在本院剩余日历天数÷ 365 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 受的教学假天数 2、获新聘职称(务)自聘任的下月起按新聘岗位调整相应的教学假天数, 折算后不足 1 整天的部分不享受教学假; 3、脱产学习、出国 ( 境) 进修 、退休、调出、辞职、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人 员按实际在岗时间享受相应的教学假天数,折算后不足 1 整天的部分不享受教 学假; 4、属多职务人员,以其主要从事或侧重的工作岗位享受相应教学假天数;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教学假(按国家标准 20.83 个工作日 / 月计): (1) 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请病假累计满 2 个月以上的; (2) 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请病假累计满 3 个月以上的; (3) 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满 4 个月以上的; (4) 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不扣基本工资的。 6、职工已享受当年的教学假,年内又出现本条第三款第 5 点规定的情形之 2 / 13 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教学假; 7、本着劳逸结合的原则,科室应做好休假计划尽量保证职工休假,职工休 假情况纳入科室质控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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