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职业病防治法》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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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法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 1. 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2.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未提交预评价报告,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 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3.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落实三同时的 4.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 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 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5. 未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6.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 验收合格的。 69 违 反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依职责给予 逾期不改正的,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 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违反本法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 1. 未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 公布的; 2. 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3.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 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4. 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 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5.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 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 进口的文件的。 70 违 反 给予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 1. 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 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 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 况的; 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 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 档案复印件的。 71 2. 违 反 3. 4. 5. 给予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 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 1.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2. 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 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3.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设施和防护用品未进行维护、检修、检测, 或不能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4. 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5. 工作场所经治理仍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作 业的 6. 未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7. 发生或可能发生事故时,未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未及时报告的 8. 未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9. 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10. 隐瞒、伪造、篡改、毁损监护档案、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拒 不提供资料的 11. 未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72 违 反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 逾期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 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违反本法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 73 违 反 ?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 1. 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 2. 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 3. 未按照规定设置中文警示说明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 违反本法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 74 违 反 ? 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关 主管 部门 给予 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 1. 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2. 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3.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 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4.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5. 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 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6. 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7.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 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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