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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协议
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 )
受托人: (以下简称“乙方”)
为正确执行法律法规,依法遵章纳税,根据《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甲方与乙方在平等自愿
的前提下,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记账事宜,经协商一致后订立本协议:
一、委托事项
1、经甲方委托,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包括: (1)代理记账(不包括存货明细帐) ;(2 )代理
纳税申报; (3)代理交纳税款(见附件服务项目单)
2、除第 1 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外, 甲方还可根据乙方业务范围选择委托乙方提供其他的服务事项。 如甲方
选择其他服务,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二、服务方式
根据甲方的实际需要,由乙方 指派相关工作人员上门服务,或由甲方直接送财务票据资料到乙方办理委
托事宜。如乙方上门服务的,甲方应当为乙方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条件以及其他协助。
三、委托期限
1、本协议项下的纳税申报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
报税所属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2、本协议双方约定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对方,可解除本协议;若合同期满前 30 天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
式提出解除本协议的,本协议自动顺延相同期限。
四、服务费用及结算方法
1、经双方协商,乙方提供代理记账的服务每月收费 元,一般纳税人(包括辅导期、临时阶段)
收
费 元,出口退税申报收费每月 元,随着甲方经营开始,业务数量增多,服务费金额可由甲乙
双方再行协商确定。
2、协议生效后,按 (半年、年度)预先支付代理记账服务费用,若甲方延迟付费,乙方有权停
止所有服务,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3、甲方应承担的相关费用包括:税务资料、税务申报表、会计账本、凭证、报表、 笔墨、 纸等会计用品。
上述费用每年 元。
五、会计资料的取得、审查与责任
1、甲方应当取得和提供与实际业务和会计事项相一致的合法有效的票据及其他会计资料, 作为乙方记账
的原始凭证。甲方应当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乙方负责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符合要求的原始凭证, 作为记账的依据;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原始凭证,
乙方应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要求甲方作相应的处理。乙方对于原始凭证会计处理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
3、如因甲方提供情况不实、资料数据不准、 未按规定保管和开具各类发票、 递送会计资料不及时而导致
的失误或按甲方咨询建议实施而造成的损失,及为弥补损失而产生的相关合理费用应由甲方负责。
六、会计资料的传递与签收
1、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应于每月 28 日前,将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当月税务局通知
的要求、事项等相关资料及时与乙方交接。
2、资料交接时,由甲乙双方经办人员列明资料清单,注明资料编号、交接日期等内容,经核对无误后,
由交接双方签字盖章。
3、委托事项处理完毕、协议期满不再续延或协议解除后不再履行时,乙方应当交还所接收的相关资料。
双方经办人员按照交接资料清单逐一核对,确认无误后,双方在清单上注明资料已收回或另行签订资料已收
回的证明。
七、会计资料和档案的保管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甲方必须配备专人负责日常的货币收支、增值税专用发票、货币票据等会计资料
和档案的保管。甲方保管的会计资料和档案出现灭失、遗漏、毁损等情况,导致乙方不能作账务处理的,甲
方应对相关后果自行承担责任。
2、会计资料和档案交接给乙方应妥善保管、 合理使用。 乙方应对因其原因造成的会计资料和档案的灭失、
遗漏、毁损等,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八、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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