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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为加强配电作业现场管理,规范各类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配电作业实际,制定本规程。
1.2 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才能恢复作业。作业人员有
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
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报告。
1.3 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
本单位批准后执行。
1.4 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电气设备:电压等级在 1000V 以上者;
低压电气设备:电压等级在 1000V及以下者。
1.5 本规程的附录 H、I 、K、O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A~G、J 、L、M、N和 P 为资料性附录。
1.6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电网系统各单位所管理的运用中的配电线路、设备和用户配电设备
及相关场所。变电站、发电厂内的配电设备执行 Q/GDW1799.1-2013《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
全工作规程 变电部分》。
配电线路系指 20KV及以下配电网中的架空线路、电缆线路及其附属设备等。
配电设备系指 20KV及以下配电网中的配电站、开闭所(开关站,以下简称开闭所)、
箱式变电站、柱上变压器、柱上开关、(包括柱上断路器、柱上负荷开关)、环网单元、
电缆分接箱、低压配电箱、电表计量箱、充电桩等。
运用中的配电线路和设备,系指全部带有电压、一部分带有电压或一经操作即带有电
压的配电线路和设备。
1.7 从事配电相关工作的所有人员应遵守并严格执行本规程。
2 配电作业的基本条件
2.1 作业人员
2.1.1 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每两年至少一次)。
2.1.2 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会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
2.1.3 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掌握配电作业必备的电气知识和业
务技能,并按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相关部分,经考试合格上岗。
2.1.4 参与公司系统所承担电气工作的外单位或外来人员应熟悉本规程 ; 经考试合格,并经
设备运维管理单位认可后,方可参加工作。
2.1.5 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紧急处
理措施。作业前,设备运维管理单位应告知现场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
项。
2.1.7 进出配电站、开闭所应随手关门。
2.1.9 作业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三个月及以上者,应重
新学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新参加电气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 ( 管理人员、非全日制用工等 ) ,
应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得单独工作。
2.2 配电线路和设备
高压配电设备应有防误操作闭锁装置。
2.2.4 柜式配电设备的母线侧封板应使用专用螺丝和工具,专用工具应妥善保存,柜内有
电时禁止开启。
手柄、网门应能加锁。
2.3 作业现场
2.3.1 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作业人员的劳动
防护用品应合格、齐备。
2.3.2 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及施工车辆上宜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应指定专人经
常检查、补充或更换。
6 设备的配电站,应装设强力通风装置,风口应设置在室内底部,其电源开关应装设在门
外。
2.3.6 配电站、开闭所户外高压配电线路、设备的裸露部分在跨越人行过道或作业区时,
若 10、20KV导电部分对地高度分别小于 2.7 、2.8m,则该裸露部分底部和两侧应装设护网。
户内高压配电设备的裸露导电部分对地高度小于 2.5m 时,该裸露部分底部和两侧应装设护
网。
表 2-1 车辆(包括装载物)外廓至无遮拦带电部分之间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 KV) 安全距离( m)
10 0.95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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