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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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管理,强化监督约束机制,规范管理人员行为,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浙江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的管理人员,包括总公司本级、各子公司及派驻机构以任命、聘任或委派等方式任职的具有业务处置权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对管理人员进行处分,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处分的轻重与违纪违规行为和所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在适用处分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第四条 管理人员因违纪违规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拒绝赔偿的应加重处分,必要时按照法律程序予以起诉。处理的种类有警示训诫、责令职能、免除职务、职务禁入、取消待遇、辞退、解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等。 第五条 管理人员的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查看、开除等。 第二章 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处分标准 第一条 违反企业经营决策管理制度及规定,在不认真进行可行性研究、违反规定程序报批的情况下,导致企业工程建设、项目改造、产品开发及供、产、销等重大事项并造成损失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及撤职处分。同时实行经济赔偿处理。 第二条 在技术引进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及撤职处分。同时实行经济赔偿处理。 1.因提供虚假论证,使不应引进的技术得到批准的。 2.盲目引进,造成引进技术长期闲置或无法使用的。 3.引进技术的性能或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第三条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总公司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及撤职处分。同时实行经济赔偿处理。 1.违反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受到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2.不了解对方资信情况,盲目与之签订合同,或者擅自改变合同,致使企业遭受经济损失的。 3.违反有关规定,未经授权或批准,擅自超越权限签订合同,给企业利益造成经济损失的。 4.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四条 在物质、设备管理活动中,违反总公司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同时实行经济处罚。 1.未经集体研究和可行性分析,擅自决定购买不适用大型机械设备,造成闲置浪费,致使投入资金无法回收的。 2.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没有进行比质比价,采购的物资、设备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 3.违反规定程序处理报废机械设备的。 4.采购物资的数量超过实际需要量,造成严重积压、失效、变质、浪费的。 5.有其他违反物资设备采购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五条 在统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同时实行经济处理。 1.拒收、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2.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3.屡次错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章 违反财务、资产管理规定处分标准 在会计工作及资金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同时实行经济处理。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或私设会计账簿的。 2.不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不按规定登记账簿的。 3.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或者会计核算较乱,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 4.不按规定编制虚报财务会计报告的;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6.其他违反会计工作中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行为的。 7.违反规定对外投资、融资、借款的。 8.违反规定、超越权限办理资金支付的。 9.违反规定坐收坐支或搞资金体系循环的。 10.对资产管理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 11.违反资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企业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四章 经济损失赔偿标准 凡违反本规定,因责任人工作失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还应按下列标准进行经济赔偿: 1.造成经济损失(1万-5万)的直接责任者和主要领导者任者酌情扣除全年绩效奖。 2.造成经济损失(5万-10万)的直接责任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0.5-1%;主要领导责任者按0.2-0.5%进行赔偿,并取消全年绩效奖。 3.造成经济损失(10万-15万)的,直接责任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3%;主要领导责任者按0.5-1%进行赔偿,并取消全年绩效奖。 4.造成经济损失(15万-30万)的,直接责任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2-5%;主要领导责任者按1-2%进行赔偿,并取消全年绩效奖。 5.造成较大经济损失(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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