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docxVIP

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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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法律普及和法律服务进村(社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创新基层治理,根据省委常委会2014年工作要点,现就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以构建法治广东、和谐社会为目标,建立完善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大力推进法律服务进城乡社区,切实增强广大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法律意识,促进村(居)委会民主决策,依法办事,引导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纠纷,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基层和谐稳定,进一步推动法治广东建设。 (二)基本原则 1.党委领导,协同推进。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政府负责,人大监督,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明确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责任,组织引导社会力量,依托法律专业人才开展法律服务进村(社区),为基层组织和干部群众提供法律服务。 2.促进法治,服务民生。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融于基层治理的各个方面,满足群众对法律知识和法律服务的基本需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3.因地制宜,分步实施。广大农村尤其是欠发达地区是推进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重点区域。各市可结合实际,采取适合的方式推进工作。全省分步组织实施,先试点总结经验,然后全面推开。 (三)主要目标 1.法律服务在全省实现全覆盖,群众不出村(社区)即可享受到法律服务,困难群体能够及时得到法律援助,群众对法律服务的满意度不断提高。 2.基层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显著增强,逐步养成知法守法、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能够自觉通过合法途径反映利益诉求,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 3.基层自治管理明显改善,形成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村(社区)公共事务、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维护村(居)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的新格局。 二、人员配置和工作职责 (一)人员配置要求 1.我省范围内的执业律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可以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由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相关遴选制度,并组织培训。 2.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统筹本地区的法律服务人才资源,指导县(市、区)建立完善向律师事务所购买服务有关制度,律师事务所统筹安排所属律师担任对口村(社区)的法律顾问,确保每个村(社区)配备1名。可以向本地律师事务所购买服务,也可以向省内其他地区的律师事务所购买服务。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承担的法律服务工作数量和难易程度,自主决定与高等学校及法律志愿服务组织合作,聘请高等学校法学教师、法学专业高年级学生和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司法系统退休人员等参与法律辅助服务工作。 3.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在合适的范围内公布有关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基本信息和近年来的业绩、信誉等情况,充分听取其服务的村(居)委会及群众的意见,由村(居)委会与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双向选择。双向无法选择时,由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公平合理和节约成本原则配置确定,签订聘用合同。 4.为保证法律服务全覆盖,欠发达地区可采取I名律师担任多个村(社区)法律顾问或者1个律师事务所对应多个村(社区)的办法进行配置,但1名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村(社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个。同一个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村(社区)之间出现利益冲突时,法律顾问应当回避,由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协调村(居)委会聘请其他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二)工作职责 1.为村(社区)治理提供法律意见。协助起草、审核、修订村规民约和其他管理规定。为村(社区)重大项目谈判、签订重要经济合同和其他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协助村(社区)处理换届选举中的法律问题。 2.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为群众解答日常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群众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接受群众委托代为起草、修改有关法律文书和接受村(居)委会或群众委托参与诉讼活动应酌情减免服务费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3.开展法制宣传。定期举办法制讲座,普及日常生产生活涉及的法律知识,增强基层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帮助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依法办事、依法维权。 4.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应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邀请,可以参与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为调处医患、交通事故、征地拆迁、劳资、环境保护等引发的矛盾纠纷提供法律意见。 三、工作要求和评估制度 (一)工作要求。村(社区)法律顾问每个月至少到村(社区)服务累计8小时,每个季度至少举办1次法制讲座。对村(居)委会和群众提出的具体法律服务需求应及时回应,对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或涉及村(居)委会、群众重大利益的事情,应及时到场或通过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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