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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七新”培训(一)新法律法规、新标准、新规程; I 2019年煤矿法律法规、标准、规程修订情况; 应急管理部关于废止《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
为维护安全生产法制统一,推进依法治安,应急管理部对部分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1、废止《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4号)。
2、废止《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号)。
3、废止《防治煤与瓦斯突???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
4、废止《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2019年8月12日国家应急管理部颁布行业标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19),代替原AQ6201-2006,新标准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
五、2019年8月12日国家应急管理部颁布行业标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代替原AQ1029-2007,新标准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
六、2019年8月12日国家应急管理部颁布行业标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规范》(AQ/T9007-2019),代替原AQ/T9007-2011,新标准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
七、2019年11月28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33项煤炭行业标准,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29;八、2019年8月20日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发布《山西省煤矿防治水“三专两探一撤”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九、2019年9月19日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发布《山西省煤矿顶板安全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 2020年4月1日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发布《山西省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管理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一、 2020年4月17日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发《安全培训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II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应急准备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五、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六、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七、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八、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九、易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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