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总结归纳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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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一、西周时期(前(一)法制思想1066-前 771)——以德(礼)治国“ 以 德 配天,明德慎 罚”( 1)“德”: 敬天、敬祖、保民;“德教”:“礼治”( 2)明德慎罚——“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3)“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地影响;实施德教为NO.1A. 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者地基本政治观与治国方针;B. 中国法制史 一、西周时期(前 (一)法制思想 1066-前 771)——以德(礼)治国 “ 以 德 配 天,明德慎 罚” ( 1)“德”: 敬天、敬祖、保民 ;“德教”:“礼治” ( 2)明德慎罚——“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 3)“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地影响 ;实施德教为 NO.1 A. 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者地基本政治观与治国方针; B. 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与“礼” 、“刑”结合地宏观法制特色; C. 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地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法制主要内 容 之 基 本 结 构 (“礼”“ 刑”关系) 1、“礼” ( 1)抽象地精神原 则 ( 2)具体地礼仪形 式 ○1 ○2 “亲亲”——“亲亲父为首” “尊尊”——“尊尊君为首” ○1 军 ( 行兵仗之礼 ) ○2 凶 ( 丧葬之礼 ) ○3 嘉 ( 冠婚之礼 ) ○4 宾 ( 迎宾待客之礼 ) ○5 吉 ( 祭祀之礼 ) ○1 周礼完全具有法地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 性与强制性 “五礼” ◎西周时期地礼已 具备法地性质 ○2 用 ( 1)为中国古代统治阶级对犯罪者使用地五种刑罚手段地总称;具体名称,见 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地调整作 2、“五刑” 于《尚书·吕刑》地为: 墨、劓、宫、刖、杀; 墨、劓、剕、宫、大辟 ;见于《周礼·秋官》地为: ( 2)从文献资料看,西周已较普遍地施行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刑罚 3 、“ 礼 ” “刑”关系 ( 1)“出礼入刑” 《汉书·陈宠传》 “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 相为表里” ,二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地完整体系;意为: 违背礼则刑罚; ( 2 )“ 礼 不 下 庶 人”、“刑不上大夫” ○1 “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地 行为; ○2 “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地特权; (三)西周时期法制主要内容之民事相关 1、契约 ( 1 ) 买 卖 契 约:“质”、“剂” ○1 ○2 “质” 长,买卖奴隶、 牛马使用; “剂”短,买卖兵器、珍异之物 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都由官府制 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使用 ( 2 ) 借 贷 契 约:“傅别” 2、婚姻 ○1 ○2 “傅”,为把债地标地与双方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 “别”,为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地字为半文; ○1 “一夫一妻” ○2 “同姓不婚” ○3“父母之命, 媒妁之言” ○1 纳采 ○2 问名 ( 1) 婚姻缔结地三 大原则 可以有妾; “男女同姓,其生不蕃” 否则即为 “淫奔” 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 “附远厚别” ( 2)婚姻地“六礼” 程序 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清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 以定凶吉; 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定婚; ○3 纳吉 ○4 纳征 ○5 请期 ○6 亲迎 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 又称纳币 ; 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 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 成立; 不顺父母、无(儿)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 3)婚姻关系地解 除 3、继承 嫡长子继承制 ○1 “七出”(“七去”) ○2 “三不去” 这种继承主要为王公、贵族政治身份地继承,不包括财产等; (四名)师西归周纳时总期结地—司—法大制肚度能容,容学习困难之事,学习有成 1、司法机关: 第 1 页,共 17 页 ( 1)最高裁判者( 2)中央周天子○1 大司寇负责实施法律法令,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 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2 小司寇○3专 门 地 司法属吏士师、乡士、遂士等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 3)基层2、诉讼制度○1 民事案件称为“讼”○2 刑事案件称为“狱” 判案时通过观察当事人地言语表达、面部 表情、呼吸、听觉、眼睛与视觉判断其陈 述真伪地五种方式,说明西周时已注意到 司法心理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审判实践中;《周礼 ( 1)最高裁判 者 ( 2)中央 周天子 ○1 大司寇 负责实施法律法令,辅佐周王行使 司法权 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 ○2 小司寇 ○3 专 门 地 司 法 属吏 士师、乡士、遂士等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 ( 3)基层 2、诉讼制度 ○1 民事案件称为“讼” ○2 刑事案件称为“狱” 判案时通过观察当事人地言语表达、面部 表情、呼吸、听觉、眼睛与视觉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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