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统计工作制度模板参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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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统计工作制度 188 号 (5 月 26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行)金融统计水平,及时、准确地完成金融统计工作任务,充分发挥金融统计对本行经营管理决策的服务作用,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统计制度的规定, 结合本行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统计是指本行及所属支行以财务会计信息为基础, 以内部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 对本行及所属支行各项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和预警,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满足监管工作要求,提供经营决策依据。 第三条 本行及所属支行在各项金融统计工作中均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统计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统一规范、 准确及时、 科学 严谨、实事求是。 第五条 统计工作要以会计信息为基础, 以会计报表为主要 依据,调查、收集相关信息数据,确保统计数据来源的真实、准 确、完整。 第六条 各类统计报表及其数据间必须相互核对平衡一致,严禁出现错报、漏报、虚报、估报、瞒报等现象。 第七条 统计工作应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实现自动化、系统化和网络化。 第八条 统计工作应加强信息透明度建设, 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规范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章 统计机构及工作岗位设置 第九条 财务会计部是本行统计工作的牵头部门, 负责本行 统计工作的协调与管理。 第十条 各职能部室及各所属支行是本行统计工作的具体 实施部门,负责相关统计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 第十一条 各统计部门应紧密配合, 加强内部协调, 严禁出 现推诿扯皮现象,保障本行统计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十二条 本行职能部门统计工作职责: ( 一) 贯彻落实各项统计管理办法和统计制度; ( 二) 督促各支行及时报送各类报表, 对报送的各类报表进行 数据平衡性、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等方面进行检查,确保不 发生报送后错误; ( 三) 负责填报各种统计报表, 严格按照上级单位制定的统计 指针定义和口径, 准确、及时地填报各类统计报表及统计调查表, 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 四) 经常就统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研, 完成统计分析, 及 时发现统计工作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 五) 组织开展统计检查活动,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统计检查工 作; ( 六) 组织开展统计培训工作; ( 七) 按规定向本行股东和公众披露本行相关统计信息; ( 八) 做好统计资料整理和存盘管理工作; ( 九) 为满足经营管理工作需要开展其它统计工作。第十三条 统计工作职责: ( 一) 保证统计人员的基本稳定, 若确需调整, 应征求本行职 能部门意见, 新统计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符合上岗条件, 方能从事统计工作。统计人员的调整不能影响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 二) 督促统计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 以规定的方式保质保量 完成日常统计数据报送工作,按时完成对相关业务的统计分析。 ( 三) 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 统计台账, 保证统计资料准确 可靠。提供的各类统计资料必须实事求是,按规定及时、准确、 完整地填报统计数字,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 四) 报送的各类统计数据、 报表应加盖业务章、 主要负责人 印章和统计员签章。 ( 五) 对临时和专项统计调查工作, 各支行应按期完成, 对需 要内、外勤协同完成的统计工作, 由支行主要负责人做好业务协 调与分工。 ( 六 ) 对统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反 映;对如何完善统计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 七) 做好统计资料整理和存盘管理工作。 第四章 统计人员 第十四条 总行各职能部室以及各支行根据业务类别和统计工作的要求设置统计岗位, 配足配齐统计人员, 明确专职或兼 职统计员。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指统计人员是指本行相关职能部室负 责人、相关统计工作人员以及各支行行长、 会计主管、信贷人员。 第十六条 本行各职能部室以及各支行主要负责人对本单 位统计工作负主要责任, 对本单位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要定期对统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及时调整、 优化统计工作岗位的人员配置,尽可能实行 AB岗操作,即:统计和复核人员。 第十七条 统计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 一) 坚持实事求是, 恪守职业道德, 对单位领导强令或者授 意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行为, 应当拒绝、抵制,依照本制度如实报送统计资料, 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 责。 ( 二 ) 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学习能 力,能够根据业务发展情况,不断增强自身业务素质,满足统计 工作新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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