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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完整版课件(全套).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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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主要内容: (1)华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国民之间的民刑诉讼案件,依被告主义实行司法管辖和适用法律; (2)同一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国民之间的诉讼案件由所属国领事法庭审理 (3)不同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国民之间的诉讼,适用被告主义原则实行管辖和适用法律; (4)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国民与不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国民之间的诉讼,前者是被告,适用被告主义原则;后者是被告,由中国法院管辖; (5)观审制度: 中国各地方和通商口岸审理关涉外国人案件时,即使外国人是原告,其所属国领事官员也有权前往"观审",对审判进行干预。是领事裁判权的扩充;? (6)会审公廨(会审公堂): 清政府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凡遇诉讼牵涉洋人必应到案者,须有领事官员到庭参与会审;被告为无约国洋人的,也须由外国官员陪审;洋人的中国雇员涉讼,领事官员有权到庭听审。 4、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确立的后果: 破坏了中国司法主权;有利侵略者恣意犯罪;便于帝国主义镇压中国人民革命。 第十三章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 的法律制度 ? 一、《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一)制定: 1911年12月3日由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通过,1912年1月2日修正。实行至中华民国宪法产生之日。 ? (二)基本内容: 实行三权分立,确立总统制共和政体。临时大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负责行政各部工作;参议院行使立法权,成立之前暂由各省都督府代表会代行其职权;临时中央审判所行使司法权。 (三)性质与意义 1、性质:政府组织法,又具临时宪法性质 2、意义: (1)肯定辛亥革命成果,宣告封建帝制灭亡; (2)为南京临时政府的成立提供了法律依据;? (3)以法律形式确认了总统制共和政体。 孙中山先生的权能分治和五权宪法思想。 1、权能分治:为了防止欧美三权分立制的流弊,孙中山提出了权能分治说。他被国家权力分为“政权”与“治权”。“政权”指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权。“治权”指立法、司法、行政、考试、监察五权。他主张把“政权”交给人民,把“治权”交给政府。 2、五权宪法:其基本内容是立法、司法、行政、考试、监察五权分立。只有实行五权分立,才能弥补欧美三权分立的不足,并可防止其流弊。把考试权从行政权中分出来,可以防止选举和任免制度中的流弊,是德才兼备的人才得到任用。把 监察权从立法权中分出来,官吏枉法,可以弹劾,可以保证官吏真正成为人民的公仆,政府为人民办事。 孙中山对国家权力做了“权”与“能”的区分,使人民有“权”,政府有“能”,即“国民是主人,就是有权的人,政府是专门家,就是有能的人”。具体而言,就是把国家政治权力划分为“政权”和“治权”两部分,其中“政权”也叫民权,包括民权、罢免、创制、复决四项;“治权”也称政府权,包括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项。按照孙中山的设计,革命成功后建立的新国家,必须将四项“政权”“完全交到人民手内,要人民有充分的政权可以直接去管理国事”,而将五项“治权”“完全交到政府机关之内”。只有通过权与能的这一部分,“用人民的四个政权来管理政府的五个治权,那才算是一个完全的民权机关。有了这样的政治机关,人民和政府的力量才可以彼此平衡”。至于“治权”的行使,孙中山在西方资本主义三权分立原则的基础上,增加考试、监察两项,主张设立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五院之间既有分工又能够合作,相互制约,一起对大会负责,实行五权分立制度。 孙中山的权能分治思想,一方面是鉴于西方代议制的弊端,另一方面是针对传统中国人民大众太过自由散漫而提出的一种创造性构想,但由于其操作性的缺乏,在实践中形成了民权不能落实,政府假借民意而实行专制独裁的结果。 三民主义:孙中山在《民报发刊词》中提出了“民族、民权、民生”的三民主义。民族主义,是以“驱除鞑虏,恢复中华”为主要内容。在论述民权主义时,孙中山批评只保护资产阶级利益的西方民主制度,主张各革命阶级的共同民主专政。值得注意的是,孙中山在论述民权主义时,已逐渐将民民主和法治结合起来。民生主义,其最重要之原则不外二者:一曰平均地权,二曰节制资本。他在土地问题上提出了“耕者有其田”的思想;在资本问题上不再提原来那种不切实际的预防资本主义的主张,而提比较现实的“节制资本”的口还。 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一)产生背景与制定经过 1、产生背景:产生于南北和谈的过程中。旨在限制袁世凯擅权,保护辛亥革命成果; 2、制定经过:1912、1下旬第一、二次起草会议,2、9审议,2、15袁世凯当选临时大总统,3、8三读通过。 (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 1、结构:7章(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56条。 2、孙中山民权主义政治方案(推翻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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