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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法律意见书
***高速公路公司拟对***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拟定了《关于***的请示(稿)》(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方案”)。
受***高速公司委托,根据本律师对中国法律的了解及理解,本律师就本次重组方案的合法性提供如下法律意见,供***高速公司决策参考。
第一部分 前提条件
本律师基于以下前提条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高速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所作反映的情况均是完整、真实和准确的,并无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均已披露,均真实地反映了项目的事实情况。
2、***高速公司所提供的文件中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提供文件上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均由相关当事各方取得其各自应取得的一切授权和批准,且由其正当授权的代表签署,所提供文件的复印件、电子文本均与原件一致,且无任何虚假或遗漏之处。
3、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律师对有关事实做出的独立法律判断,并不构成本律师及本所对本次重组方案的真实价值或可实现利益的任何保证、承诺或更改。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高速公司拟进行本次重组方案申请报批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它用途,亦不得将其任何部分或全部披露于任何其他机构或个人。本法律意见书的任何使用人应当清楚:使用人针对本次重组方案做出的任何决定,均只能被理解为是基于其自己的独立判断,而非基于本意见做出。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文件及情况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高速公司向本律师提供了以下文件的电子文本:
1、《关于***的请示》(稿);
2、《关于***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稿)。
二、本次重组方案[1]
【1意见】根据请示和可行性分析报告的内容草拟。
三、法律依据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主要依据如下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以下简称“《无偿划转管理办法》”);
2、《广东省省属企业重大事项审核备案暂行办法》(粤国资综合[2006]228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
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22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17修正)》;
7、《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修订)》;
8、《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
四、法律分析意见
(一)划出方及划入方(或:股权重组方)的主体资格及合法性
1、股权划出方——***公司
经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1)基本信息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类型
住所
成立日期
营业期限至
经营范围
登记机关
登记状态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2、股权划入方——***公司
经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1)基本信息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类型
住所
成立日期
营业期限至
经营范围
登记机关
登记状态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3、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无偿划转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适用本办法。”
《公司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无偿划转管理办法》并未对“各级子企业”进行明确定义。
鉴于***高速公司股东为***公司和***公司,两名股东均为国有独资公司,如按产权关系追溯至最终出资人,***高速公司的全部出资均属于国有资本,本律师倾向性认为***高速公司实质上符合无偿划转股权划出方的主体资格,最终以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意见为准。
***公司为集团公司的下属企业,其产权属于《无偿划转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本律师倾向性认为***公司实质上符合无偿划转股权划入方的主体资格。
(二)被划转企业的主体资格及被划转国有股权的合法性
1、被划转企业——***公司
经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1)基本信息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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