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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景观设计常用规范摘抄
一、《公园设计规范 》CJJ 48 - 92
第 4.3.2 条 硬底人工水体的近岸 2.0m 范围内的水深 ,不得大于 0.7m ,达不到此要求的应设护栏 。 无护栏的园桥 、汀步附近 2.0m 范围以内的水深不得大于 0.5m 。
第 4.3.3 条 溢水口的口径应考虑常年降水资料中的一次性最高降水量 。
第 4.3.4 条 护岸顶与常水位的高差 ,应兼顾景观 、安全、游人近水心理和防止岸体冲刷 。
第 5.1.2 条 园路宽度宜符合表 5.1.2 的规定 。
园路宽度 ( m)
表 5.1.2
高度(m )
1.00
0.75
0.60
0.35
坡度
≤1:16
≤1:12
≤1:10
≤1:8
园
路
陆 地 面 积(hm 2)
级
别
<2
2~<10
10~ <50
>50
主
路
2.0~3.5
2.5~ 4.5
3.5~5.0
5.0~7.0
支
路
1.2~2.0
2.0~ 3.5
2.0~3.5
3.5~5.0
小
路
0.9~1.2
0.9~ 2.0
1.2~2.0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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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3 条 园路线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与地形、水体、植物、建筑物、铺装场地及其它设施结合 ,形成完整
的风景构图 ;
二、创造连续展示园林景观的空间或欣赏前方景物的透视线 ;
三、路的转折 、衔接通顺 ,符合游人的行为规律 。
第 5.1.4 条 主路纵坡宜小于 8%,横坡宜小于 3%,粒料路面横坡宜小于
4%,纵、横坡不得同时无坡度 。山地公园的园路纵坡应小于 12 %,超过 12 %
应作防滑处理 。 主园路不宜设梯道 ,必须设梯道时 ,纵坡宜小于 36 %。
第 5.1.5 条 支路和小路 ,纵坡宜小于 18%。纵坡超过 15%路段,路面应作防滑处理 ;纵坡超过 18%,宜按台阶 、梯道设计 ,台阶踏步数不得少于 2
级,坡度大于 58 %的梯道应作防滑处理 ,宜设置护栏设施 。
第 5.1.6 条 经常通行机动车的园路宽度应大于 4m ,转弯半径不得小于
12m 。
第 5.1.7 条 园路在地形险要的地段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
第 5.1.8 条 通往孤岛 、山顶等卡口的路段 ,宜设通行复线 ;必须沿原路返回的,宜适当放宽路面 。 应根据路段行程及通行难易程度 ,适当设置供游人短暂休憩的场所及护栏设施 。
第 5.3.3 条 通行车辆的园桥在正常情况下 ,汽车荷载等级可按汽车 - 10 级
计算。
第 5.3.4 条 非通行车辆的园桥应有阻止车辆通过的措施 ,桥面人群荷载按
3.5kN/m 2 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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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3.5 条 作用在园桥栏杆扶手上的竖向力和栏杆顶部水平荷载均按 1.0
kN/m 计算 。
第 7.1.2 条 游览、休憩、服务性建筑物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与地形、地貌、山石、水体、植物等其它造园要素统一协调 ;二、层数以一层为宜 ,起主题和点景作用的建筑高度和层数服从景观需
要;
三、游人通行量较多的建筑室外台阶宽度不宜小于 1.5m ;踏步宽度不宜
小于 30cm ,踏步高度不宜大于 16cm ;台阶踏步数不少于 2 级;侧方高差大于
1.0 m 的台阶,设护栏设施 ;
四、建筑内部和外缘 ,凡游人正常活动范围边缘临空高差大于 1.0 m 处,
均设护栏设施 ,其高度应大于 1.05 m ;高差较大处可适当提高 ,但不宜大于 1.2
m;护栏设施必须坚固耐久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 ,其竖向力和水平荷载应符
合本规范第 5.3.5 条的规定 ;
五、有吊顶的亭 、廊、敞厅,吊顶采用防潮材料 ;
六、亭、廊、花架、敞厅等供游人坐憩之处 ,不采用粗糙饰面材料 ,也不
采用易刮伤肌肤和衣服的构造 。
第 7.1.3 条 游览、休憩建筑的室内净高不应小于 2.0m;亭、廊、花架、敞厅等的楣子高度应考虑游人通过或赏景的要求 。
第 7.2.1 条 河湖水池必须建造驳岸并根据公园总体设计中规定的平面线
形、竖向控制点 、水位和流速进行设计 。岸边的安全防护应符合本规范第 7.1.2
条第三款 、第四款的规定 。
第 7.2.2 条 素土驳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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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岸顶至水底坡度小于 100 %者应采用植被覆盖 ,坡度大于 100 %者应
有固土和防冲刷的技术措施 ;
二、地表径流的排放及驳岸水下部分处理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
第 7.2.3 条 人工砌筑或混凝土浇注的驳岸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寒冷地区的驳岸基础应设置在冰冻线以下 ,并考虑水体及驳岸外侧土
体结冻后产生的冻胀对驳岸的影响 ,需要采取的管理措施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
二、驳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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