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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建设和管理,规范办园行为,
促进幼儿园办园标准化、 科学化、 规范化, 推进全省学前教育事
业科学发展,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
范发展的若干意见》 《幼儿园管理条例》 《幼儿园工作规程》 《幼
儿园教育指导纲要 (试行)》《幼儿园建设标准 (建标 175-2016 )》
《幼儿园标准设计样图》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 (试
行)》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
的意见》,结合实际,修订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是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划、设置、建
设、评估和管理幼儿园的重要依据, 是我省举办各类幼儿园的基
本标准。
第三条 新建幼儿园办园条件不低于本标准,改扩建幼儿
园参照本标准执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达到本标准的基础上,
可适当提高办园标准。
第四条 各地在建设、 评估和管理幼儿园过程中, 应按照因
地制宜、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原则逐步推进。
第二章 设置与规模
第五条 幼儿园布局要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
规划和学前教育发展规划, 结合人口密度、 生源发展趋势、 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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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 合理布点, 保证幼儿就近入园,
方便家长接送。城镇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宜为 300m ~500m 。城
镇居住小区应按居住区规划设计配建幼儿园。 服务人口 3000 人
的,宜按 3 班 (90 人)规模设置幼儿园; 服务人口 3001 至 6000
人的,宜按 6 班( 180 人)规模设置幼儿园;服务人口 6001 至
9000 人的,宜按 9 班( 270 人)规模设置幼儿园;服务人口
9001 至 12000 人的,宜按 12 班( 360 人)规模设置幼儿园。
服务人口不足 3000 人的,宜按 3 班规模人均指标设办园
点。
第六条 幼儿园选址要按照 《幼儿园建设标准》 (建标 175-
2016 )《幼儿园标准设计样图》,选择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
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基
础设施完善、 周边绿色植被丰富、 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宜建地
带建设幼儿园。 应避开易发生自然地质灾害的地段; 要与易发生
危险的建筑物、 仓库、 储罐、 可燃物品和材料堆场等之间保持安
全距离,符合国家环保、消防安全等有关规定。
第七条 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园舍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
地、绿化用地等。 其中:室外地面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 4 ㎡,
共用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 2 ㎡ ,分班活动场地人均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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