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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基金代持合同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人(甲方) :
身份证号码:
住所:
联系方式:
受托人:
注册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
鉴于:
甲方拟参与认购由 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的“ 基金”
(以下简称“目标基金” )。甲方拟出资人民币 元整(¥ 元),以拥有目标基金相应的份额(以下简称“相应份额” ),并将该等份额委托给乙方代为持有,即乙方作为该相
应份额的显名持有人,甲方作为该相应份额的隐名持有人。
现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代甲方持有目标基金相应份额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份额代持关系的界定
为明确代持份额的所有权,甲、乙双方通过本协议确认,代持份额实际由甲方所有并实际出资,并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持有;
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代理甲方对外持有基金份额,并依据甲方意愿对外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并由甲方实际享受基金份额收益。
第二条 基金份额代持形式
2.1 甲方将其拥有的目标基金相应基金份额,通过本协议作为“代持基金份额” ,并通过乙方签署基金合同,直接登记在乙方名下,并委托乙方以乙方的名义对外代为持有,相关基金份额收
益等一切权益由甲方享有。
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在目标基金募集时,应对乙方代持基金份额完成实际出资(将相应
代持基金份额认购资金汇入乙方指定的账户) ;乙方作为显名持有人,仅为甲方代持该等基金份额之目的,在基金募集时代甲方支付相关基金份额出资款。
乙方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开 户 行:
账 号:
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委托目的,按照甲方的意愿代持基金份额,并依据甲方意愿行使甲方作为实际基金份额持有人之权利。
第三条 代持基金份额的权利范围
3.1 甲方委托乙方代持基金份额并行使权利的范围包括: 1)登记为目标基金份额持有人; 2)以目标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参与相应活动; 3)代为按甲方所占目标基金份额比例收取基金分红; 4)甲方授予乙方的其他份额持有人权利。
第四条 代持基金份额的期限
4.1 本协议约定的乙方代持基金份额的期限,自目标基金成立之日起,至甲方成为显名持有人之日或目标基金清算完毕之日止(以上述事项先发生之日为准) 。
第五条 甲乙各方的权利及义务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甲方作为隐名持有人,负有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将代持基金份额认购资金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的义务。因甲方未能及时出资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由此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政府部门收取的费用等亦均由甲方承担。
知情权
甲方享有对目标基金投资的知情权,有权通过乙方了解目标基金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 况、重大决策以及利润分配方案等。 3)甲方作为拥有目标基金相应基金份额的隐名持有人,对目标基金享有实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利和收益分配所得及其他收益等全部投资收益,乙方对代甲方持有的目标基金份额及相关合 伙人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权益的转让、质押等) 。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保证和承诺,其将甲方汇入其指定银行账户的代持基金份额认购资金全部人民币按目标 基金及其管理人的要求按时足额的向目标基金进行出资。若因乙方未能按约定履行相应出资义 务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作为甲方的基金份额代持人,有权代甲方行使目标基金投资者相应的权力,但行使权力 时受本协议内容的限制,且不得利用基金份额代持人的身份损害甲方之利益。 3)乙方在未获得甲方书面授权意见前,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代持基金份额及其收益进行转让、赠 与、放弃、处分、入股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其他限制,也不得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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