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第九讲:国际投资法(I).pptx

国际经济法第九讲:国际投资法(I).pptx

  1. 1、本文档共2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国际经济法第九讲 国际投资法(I): 国际投资的法律形式;I. 何谓国际投资(international investment)?;绿地投资又称创建/新设投资,是指投资主体在东道国境内依照东道国法律设立的部分或全部所有权归外国投资者所有的企业。创建投资一般直接导致东道国生产能力、产出和就业的增长。 绿地投资作为国际直接投资中获得实物资产的重要方式源远流长。早期跨国公司的海外拓展业务基本上采用这种方式。 绿地投资有两种形式:一是建立独资企业,其形式有国外分公司,国外子公司??国外避税地公司;二是建立合资企业,其形式有股权式合资企业和契约式合资企业等。 ;绿地投资的优点: 拥有先进技术和其他资源。采取绿地投资可以使跨国公司或投资者最大限度地保持自有优势,占领目标市场。 创建新企业意味着生产力的增加和就业人员的增多,能为东道国带来先进的技术和管理,并为经济发展带来新的增长点。并购东道国现有企业则是实现资产产权的转移,一般并不增加东道国的资产总量。 发展中国家一般会采取各种有利的政策措施,吸引跨国公司在本国创建新企业。这些有利的政策有助于跨国公司降低成本,提高盈利水平。 ;跨国并购是指跨国公司等投资主体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渠道,取得东道国某现有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的所有权的投资行为。 跨国并购是国内企业并购的延伸。跨国公司采取并购方式进行直接投资,其动机包括: 开拓国际同类市场,取得产品商标、品牌和已有的行销网络; 保证原材料的供应和产品的销售市场; 经营领域、区域和资产的多元化等。;绿地投资与跨国并购之比较;从长期角度看:跨国并购常跟随着外国收购者的后续投资,如果被收购企业的种种关系得以保留或加强,跨国并购能创造就业。 这两种方式在就业创造方面的差异更多取决于投资者的进入动机,而非取决于进入方式。 并购和新建FDI都能带来东道国缺少的新的管理、生产和营销等重要的互补性资源。 从东道国角度看,需要FDI的原因常是FDI能够在新领域中带来资本,从而有助于当地经济的发展和多样化。 ;总体上看,在并购方式中,现有资产从国内所有者转移至国外所有者手中。 在绿地投资方式中,资本发生了跨国流动,有现实的直接投资资本或效益。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绿地投资在FDI中所占比例有所下降。 跨国并购已成为跨国公司参与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保持有利竞争地位而更乐于采用的一种跨国直接投资方式。 随着全球投资自由化的进一步发展,这种趋势将更加明显地体现出来。 ;广义的国际投资则以资产为基础,强调投资的客体 范围,既包括直接投资、国际工程承包、BOT/PPP、补偿贸易等直接投资方式,也包括对国际股票、债券、衍生金融产品等国际证券的间接投资方式。 国际间接投资(International Indirect Investment)是指以资本增值为目的,以取得利息或股息等为形式,以被投资国的证券为对象的跨国投资,即在国际债券市场购买中长期债券,或在外国股票市场上购买企业股票的一种投资活动。 国际间接投资者并不直接参与国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其投资活动主要通过国际资本市场(或国际金融证券市场)进行。 实践中,国际投资的定义与范围往往通过双边或多边投资协定得以具体确定。 ;p 10;p 11;p 12;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的 不同,外资立法政策、形式和名称也会有所差异。 -各国的外国投资法体系由专门的外资法和与外资有关的其他法规所组成。 外国投资法律 商业组织法律 劳动雇佣立法 涉外税法等;p 14;p 15;IV. 关于国际投资法的几个争议问题;国有化(nationalization)或征收 (expropriation)及其补偿问题;征收条件和补偿标准为历来纷争焦点: 赫尔三原则(Hull Rules):充分(adequate)、及时(prompt)、有效(effective)-以保护既得权和反对不当得利为依据 适当补偿(proper compensation):在国家补偿实践的基础上形成(根据公平互利原则和国家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一国的inherent right,基本原则,解决问题的终道】) 中国的相应补偿理论和实践做法 难点:国家的国有化权利与保护私人财产权之间的矛盾如何平衡? 中国企业走出去中面临的国有化问题,e.g., 2016年3月津巴布韦的国有化命令(51%企业股权收归国有) ;特许(concession)协议的法律问题;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 关于国家契约的性质 首先,应当确定其具有国内法意义上的合同性质,而不是国际公法意义上的国际协议。 其次,因国家契约在主体上的特征而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私法合同,因而在合同争议的处理上涉及国际法上关于投资争议处理问题。 实践中,国家契约的适用范围有狭义及广义之分: 狭义如前所述; 广义则将国

文档评论(0)

today-is-pqsczlx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