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课件 仲裁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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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仲裁的一般条件 两个或多个仲裁程序相互关联 当事人之间有合并仲裁的合意 各方当事人就仲裁地、仲裁机构、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的适用等达成一致意见 仲裁法 2014-2015学年第二学期 良2A-304 仲裁法 Arbitration Law 第七章 仲裁裁决的撤销与执行 讲授内容: 第一节 仲裁裁决的撤销 第二节 仲裁裁决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 仲裁法 Arbitration Law 第一节 仲裁裁决的撤销 仲裁法 Arbitration Law 撤销仲裁裁决概述 撤销仲裁裁决,是指仲裁裁决作出和生效后,在具备法定事由的情况下,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裁决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程序法律制度。 仲裁裁决撤销权的主体:作出仲裁裁决的本国法院 仲裁裁决撤销权的客体:最终裁决和部分裁决,不包括中间裁决 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国外有关规定和实践 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正当程序 仲裁员的权限 仲裁庭的组成 公共政策 裁决的实体问题 裁决的理由 期限过后作出的裁决 裁决包含自相矛盾的决定 署名和裁决地 仲裁员的不当行为 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我国相关规定与实践 没有仲裁协议的;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 提出申请的主体 申请撤销裁决的期限 管辖法院与审理方式 审理期限 权利放弃:《解释》第27条: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后果 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撤销仲裁裁决 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重新仲裁的概念和意义 重新仲裁是在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经审查认定该仲裁裁决存在瑕疵,且该瑕疵可以通过仲裁庭重新裁决进行弥补修正时,发回仲裁庭进行重新仲裁的制度。 意义: 为仲裁庭提供了弥补缺陷的机会,有助于维护仲裁庭的权威; 减少仲裁裁决被撤销的机会,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降低法院对仲裁不当干预的可能性。 重新仲裁的适用范围 《仲裁法》61条: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赋予了法院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是否重新仲裁完全由法院决定。 《仲裁法解释》21条: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重新仲裁的仲裁庭组成和审理范围 《仲裁法》规定的重新仲裁的仲裁庭应指原仲裁庭。 法律未对审理范围进行明确规定,从重新仲裁的宗旨看,应当根据法院作出发回重新仲裁的情形来确定重新仲裁的范围。 第二节 仲裁裁决的执行 仲裁法 Arbitration Law 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 由当事人申请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提交申请执行的相关文件 仲裁裁决的种类 对席裁决和缺席裁决(42条) 合意裁决和非合意裁决(49、51条) 补充裁决和被补充裁决(56条) 附事实、理由的仲裁裁决和不附事实、理由的仲裁裁决(54条) 中间裁决、部分裁决和最终裁决(55条) 仲裁裁决的作出 方式: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法》53条) 时间:《仲裁法》对裁决作出的时间未做明确规定,关于裁决作出的时限问题,以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为准。贸仲规则:仲裁庭应在组庭后6个月内作出裁决书。 内容: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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