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交通安全法教学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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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国籍证书核发的条件 ? (一)船舶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拥有或者经营、管理,企业法人拥有的船舶,中方的资本比例符合《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 (二)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三)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四)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 (五)船舶已依法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六)船舶国籍的登记人为船舶所有人。 第三章 船舶、设施上的人员 第六条 船舶应当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 下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数量:定额;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考虑因素:船舶种类;技术数据(吨位、主推进动力装置或长度)、航区或航线、挂靠港口数量、操纵和作业要求、安全值班、疲劳等。 质量:合格;考虑因素:年龄、健康、文化程度、专业教育与培训、适任考试、船上工作经历、安全记录、违法记录。 第七条 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以及水上飞机、潜水器的相应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 其他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第八条 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等专业技能的人员。 第九条 船舶、设施上的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 笼统规定,与当时的立法现状有关。 第四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 第十条 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解析: 笼统的概括条款,无实际意义;由 于现行实体法修改滞后于处罚法,实施处罚时,执法人员常以此作为违反的实体法条款,这种做法不正确。 第十一条 外国籍非军用船舶,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和港口。但是,因人员病急、机件故障、遇难、避风等意外情况,未及获得批准,可以在进入的同时向主管机关紧急报告,并听从指挥。 外国籍军用船舶,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 解析: 这其中包含一个行政许可项目,即:外国籍船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许可(实施机关:交通部海事局) 注意区分外国籍军用船舶和军用船舶应分别由主管机关和中国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办理进出港签证。 解析一:有关的下位法: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检查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规则》(修订中,变化较大,实行航次签证、月度签证、安全诚信船舶年度签证) 解析二:海事许可项目:船舶进出港口许可(细分为四个许可小项目) 第十三条 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或者在港内航行、移泊以及靠离港外系泊点、装卸站等,必须由主管机关指派引航员引航。 解析: 下位法:《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2001年10号令) 强制引航范围:(1)外国籍船舶;(2)为保障船舶航行和港口设施的安全,由海事管理机构会同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提出报交通部批准发布的应当申请引航的中国籍船舶;(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其它中国籍船舶。 第十四条 船舶进出港口或者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和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主管机关公布的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 除经主管机关特别许可外,禁止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 解析: 海事许可项目: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许可(实施机关: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地方交通海事机构) 第十六条 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海上拖带,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进行拖航检验,并报主管机关核准。 解析: 《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二条 ?? 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许可的条件: (一) 确有拖带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 (二) 拖轮适航、适拖,船员适任; (三) 海上拖带已经拖航检验,在内河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的,已通过相应的安全技术评估; ????(四)已制订拖带计划和方案,有明确的拖带预计起止时间和地点及航经的水域; (五)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主管机关发现船舶的实际状况同证书所载不相符合时,有权责成其申请重新检验或者通知其所有人、经营人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主管机关认为船舶对港口安全具有威胁时,有权禁止其进港或令其离港。 解析:责成其申请重新检验;禁止船舶进港或令其离港,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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