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公告.docx

江苏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公告.docx

  1. 1、本文档共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2020 年江苏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申 请公告 江苏省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关于 2017 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申请等事项的公告 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现就 2017 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合格分数线、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成绩公布、查询与核查 ( 一) 成绩公布及查询 2017 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于 11 月 21 日公布。 应试人员可自 11 月 21 日上午 8 时,通过司法部网站、中国普法网、司法部微信公众号和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查询本人成绩 ; 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成绩通知单。 ( 二) 成绩核查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 15 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 写明申请人姓名、准考证号、考试所在考区、考点和考场,提供本人准考证复印件。 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试卷。考试成绩经核查并已书面通知本人的,不能再次核查。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二、合格分数线 依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 2017 年国家司法考试全国合格分数线为 360 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分为四档,其中:西藏自治区合格分数线为 280 分; 内蒙古、广西、宁夏、 新疆 4 个自治区,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 5 个省的自治州、自治县合格分数线为 305 分; 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 5 个省所辖县 ( 市、区 ) 合格分数线为 310 分; 除上述 10 省( 区) 外,全国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 315 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三、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证书颁发 ( 一) 申请时间、方式 应试人员达到 2017 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应于 2017 年 11 月 25 日 8 时至 12 月 5 日 24 时,登录司法部网站,填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自动生成《 2017 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 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后,应于 2017 年 12 月 15 日至 29 日,到报名地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我省只受理达到全国合格分数线人员的申请。受理法律职业资格申请的具体工作时间和地点由各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确定并公布。 报名时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 的申请人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后,应于 12 月 15 日至 29 日,到户籍所 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 职业资格。 普通高等学校 2018 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在取得毕业证书后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在内地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 二) 申请材料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应当如实填写《 2017 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本人应现场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件原件 ; 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 2、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 ;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毕业证书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 3、与本人 2017 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报名上传照片同一底片 2 寸 (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 4 张; 4、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原件经司法行政机关审验后复印留存,原件退回申请人。 ( 三) 证书颁发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经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江苏省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2017年 11月 20日

文档评论(0)

136****9452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认证主体王**

1亿VIP精品文档免费下

相关文档

相关课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