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处方管理规定.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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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处方管理规定 处方是医师和药师对患者共同负责的重要医疗文书,具有法律、技术和经济等多方面的意义,是重要的法律凭证。处方记录了医师对病人药物治疗方案的设计和对疾病正确用药的指导,反映了医师的诊疗水平及是否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是药师为病人调配和发放药品的依据。处方书写正确与否,是合理安全用药的前提,直接关系到患者的治疗效果与生命安全。每位医师应牢固树立处方质量的重要性和安全用药意识。认真执行《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是执业医师及药师最基本的职责,也是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的集中体现。为了加强处方的开具、调配、使用、保存,规范医师处方和药师调配行为,促进合理用药,保障病人用药安全,提高处方质量和药物治疗水平,防止用药错误、减少用药不当,促进药物的合理使用,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修订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处方(包括中药处方、医院病区用药医嘱单,下同),是指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处方开具、调配、保管相关的科室和人员。 第二条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配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尊重患者对药品使用的知情权和隐私权。开具中药处方(包括中药饮片处方、中成药、院内中药制剂)时,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体现辨证论治和配伍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配和使用。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处方标准:处方由医院按规定的标准和格式统一印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分别为淡黄色、淡绿色、白色,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分别注明“急”、“儿”、“普”。 第四条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处方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处方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二)住院患者所需求的药品可开具处方领用,或以病区用药医嘱单领取。 1. 采取病区用药医嘱单领用患者药品的(也可包含第二类精神药品),应含患者姓名、年龄、病历号、科别、临床诊断、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等。由医师或护士按病历上的医师用药医嘱抄写,抄写者应签名,并应由第二者核对,医师可不再签名或者盖签章;药师必须执行本规定第五章第三十五条的管理规定。 2. 向药房领用住院患者药品的处方或病区用药医嘱单,应与患者病历上的医师用药医嘱相一致。 (三)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中药处方必须书写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型(病名不明确的可不写病名)。对于涉及患者隐私或者可能对患者的身心带来伤害的特殊情况,可以在“诊断”一栏处注明“特殊”字样,也可以用英文、拉丁文或者规范的缩写书写诊断。 (四)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五)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注明“取消”字样并重新签名或盖签章及注明修改日期,且保持原文字清晰可辨。 (六)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同一药品名称不得中英文混写(“青霉素”单位的“万u”、“维生素C”类药物中的英文字母例外),不得使用拉丁文、商品名称(如需要,可在规范的中文名称后括号内写出商品名)。药名的简写或缩写必须为国内通用写法,不得用化学分子式、别名、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如“KCl”、“地米”、“PNC”。可用5%(10%)GS、5% GNS和NS分别代表5%(10%)葡萄糖注射液、5%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和0.9%氯化钠注射液。 (七)中药饮片名称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准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中药饮片处方用名与调剂给付暂行规定》(荣中医〔2011〕64号)书写;中成药名称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院内中药制剂名称应当使用经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八)书写药品名称、规格(复方制剂可不标含量)、剂量、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遵说明”、“照方服用”、“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如加替沙星氯化钠注射液(来佳),不应书写成“100ml×2瓶”,应准确书写成“0.2g×100ml×2瓶”。 (九)西药和中成药(包括中药注射剂)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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