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经济犯罪中主观故意的刑事推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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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经济犯罪中主观故意的刑事推定 青岛周海滨律师 刑事犯罪中, 对于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主观故意的把握一直是世界性的难题。 办案机关在办案时, 一般是通过下面三种途径来把握主观故意问题,一是直接获取口供;二是获取间接证据,单一的间接证据无法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但具有关联性的间接证据形成一个“证据链锁”,通过单个间接证据所证明的案件片段来综合分析推论主要案件事实; 三是利用刑事推定, 推定是在基础事实得以证实的前提下,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直接认定另一案件事实的存在,在没有反证的前提下,并进而认定推定的案件事实为真的一种手段。 对于刑事推定的运用, 是有严格要求的, 必须要有法律或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 这些法律规定列举的情形与“非法占有目的”等犯罪主观故意之间具有经验法则上的“常态联系”或者“普遍的 共生关系”。 基于这两种事实之间的高度盖然性, 保障了推定结论的相对真实性与可靠性。 刑事推定将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人一方, 如果被告人一方无法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 则推定控方所主张的事实成立, 但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证明责任仍是控方的而没有发生转移。 本文罗列了相关经济犯罪中主观故意的推定范例, 其中包含诈骗类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等。 诈骗类犯罪的主观故意推定 合同诈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 二、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 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 采取下列欺骗手 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1、虚构主体; 2、冒用他人名义; 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 文件的; 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 同履行担保的; 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 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 预付款或者 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 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 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 还的; (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 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 (六)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 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集资诈骗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 解释 》 三、根据《决定》第八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 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 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 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 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 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 250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 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 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 或者搞假破产、 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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