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知识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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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和合同管理的主要题型有选择题、填空题、名词解释、简答题和论述题,视不同年份而定。 第一部分 建设市场中的各方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咨询单位、监理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都要依靠合同确立相互之间的关系。 《招标投标法》是规范建筑市场竞争的主要法律,能够有效的实现建筑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任务:(1)发展和完善建筑市场(2)推进建筑领域的改革(3)提高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4)避免和克服建筑领域的违法和犯罪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方法:(1)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法规(2)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合同管理人才(3)建设合同管理机构,配备合同管理人员(4)建设合同管理目标制度(5)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 合同法律关系:是指由合同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在民事流转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合同法律关系客体、合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方面。 合同法律关系主体:是参加合同法律关系,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当事人。该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而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得有生命的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0.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1.民事行为能力: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的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 1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他依照法律或者法律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 13.其他组织: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联营体、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14.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指参加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力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该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 15.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16.法律事实: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定的客观现象和事实。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 17.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其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 18.代理的特征:(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的表达自己的意志(4)被代理人对代理人承担民责任 19.以代理权限产生的依据不同,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20.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的代理。 21.授予代理权的形式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在建设工程中涉及的代理主要是委托代理。详见P7。 22.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主要是为维护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代理方式。 23.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24.无权代理:失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经济活动。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没有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限而为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为代理行为 25.代理关系的中止:见P8。 26.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担保合同是被担保合同的从和同,被担保合同是主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担保合同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担保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7.《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28.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法律关系至少有三方参加,即保证人、被保证人(债务人)和债权人。 29.保证方式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30.保证人资格: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 31.不能作为保证人:(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除外。(2)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2.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33.保证责任:详见P9. 34.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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