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新加坡经验推进深圳法院改革.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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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新加坡经验推进深圳法院改革 □ 戴同鑫 尹平 闻长智 新加坡是东南亚马来半岛最南端的一个海岛国家,面积647.5平方公里,人口近400万(包括新加坡公民、永久居民和外籍劳工)其中华人占77%,马来人占14%,印度人占7.6%,其他人口占1.4%,是一个以华人为主,三大种族并存的国家。新加坡虽然是一个资源贫乏的弹丸之地,1965年8月9日独立以来仅有数十年历史,却已经发展成为一个经济腾飞、政治清廉、社会稳定、风尚良好的现代化国家。新加坡之所以能获得成功,有诸多的条件和因素,但其中一个重要经验就是强调法治,加强法制建设,法律体系完备,执法严格公正,执法监督严密,法制意识很强。而新加坡法院在新加坡依法治国的实践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在改革司法制度,加强审判管理,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等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使新加坡社会公众对公正司法具有很强的信心,提高了法院在社会上的公信力,为新加坡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一、新加坡法院在审判制度上的特色 (一)单纯的法院组织体系 新加坡因国土面积小及人口少,法院的组织体系比较单纯,全国只设两级法院,即最高法院和初级法院,对刑事、民事等案件实行级别管辖,不实行地域管辖。1994年4月8日新加坡司法委员会颁布废止向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上诉的法令,在诉讼制度上采用两审终审制。 新加坡最高法院由上诉庭和高等法庭组成。上诉庭由大法官和上诉庭法官组成,管辖和审理不服高等法庭一审民事判决或庭令而提出的上诉及不服高等法庭一审刑事裁决而提出的上诉。上诉庭审理案件采用合议制,一般由3名或3名以上单数法官审理上诉案件。高等法庭由大法官和高等法庭法官及司法委员组成,负责审理一审民事、刑事、海事案件及不服初级法院地方法庭裁决而提起的上诉案件,并具有对初级法院行使诉讼程序方面一般监督与修正管辖权的权力。 初级法院是新加坡惟一的一个地方法院,由地方法庭、推事法庭、验尸庭、少年刑事庭、交通法庭、小额索债法庭、家事法庭组成。管辖和审理一定刑期或一定诉讼争议标的额以下的刑事和民事初审案件。 (二)方便快捷的立案程序 新加坡两级法院均设有案件注册处(初级法院的注册处分刑事注册处和民事注册处),所有案件均须通过注册处登记。原告起诉只需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注册处对起诉的材料不作任何审查,助理主薄只审查原告是否交纳庭费,在确认原告已交纳庭费后,将案件移交主簿,由主薄根据案件的性质安排到相应的法庭和法官。新加坡法院认为,凡讼必立,是充分保护原告诉讼权利的体现,彻底解决了群众立案难和投诉无门的现象。 (三)准备充分的庭前程序 新加坡法院在立案受理案件后到进入开庭审理程序之前,都经过充分的审前准备程序,以保障庭审的顺利进行,提高司法效率,并促使当事人和解。 1.起诉状的送达 新加坡法院的传票及法律文书的送达,均由原告代理人(一般是律师)送达给对方当事人。原告律师根据法律规定的形式起草好诉状(传票)交法院主簿鉴证后,盖上法院印章,由律师送达给被告或被告律师,通知其应诉,并要求被告承认送达。如果被告在规定的期限内(8天)未作出承认送达的表示,或未作答辩表示,原告则有权请求法庭作出不应诉判决。 2.答辩阶段 被告在承认送达并应诉后有14天时间,针对原告的请求和事实作出答辩,并可向原告申请起诉资料。在此期间,原告可向主簿官申请简易审决程序,若被告未对原告主张的事实进行反驳,或主簿官认为被告答辩没有理由,主簿官即可判被告败诉。被告答辩送达原告后,原告须在14天之内对被告提出回辩和申请答辩资料,但在主簿官决定听审期之前不可申请对方提供证据。 3.召开审前会议 设置审前会议程序是新加坡法院庭前准备程序的十分重要的环节。审前会议由主簿主持。在民事案件中,审前会议的目的在于:①召集各方以考虑和解的可能性;②协助诉讼各方将争端范围缩小;③确定诉讼各方是否已准备就绪面对审讯,并且进一步给予各方必要的指示,协助他们对案件开审作好准备;④估定诉讼各方所需的审讯时间。审前会议能帮助减少审讯时间,并减少案件在安排好聆讯日期后予以展期的可能性,以方便安排聆讯日期。审前会议为有关各方进行和解协商提供了原动力,将争执范围缩小,并且减少各方之间在立场上的分歧,有助于这类案件的和解,并大大减少了开庭审判案件数量,缩短了办案时间。 4.交换证据 新加坡法院主簿官在确定审讯日期后至开庭审理之时的指示听审阶段,要组织双方当事人将与诉讼有关的证据资料向法院或其他当事人披露,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证据送达对方当事人。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上述规定,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使用强制发现权,裁定展示证据,如果当事人不服展示裁定,则法院可命令勾销当事人的请求或答辩书,同时作出该当事人败诉的判决,或以藐视法庭行为予以制裁。而当事人不能就同一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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