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各种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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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 信息管理制度 一、 管理对象 辖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 二、 管理目的 规范艾滋病、梅毒、乙肝各种信息资料管理程序,提高信息管理质量 三、 管理要求 1、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记录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咨询信 息的婚前保健、孕产妇保健、产时保健等相关登记 2、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每月 5日将收集、整理和汇总相关检测、咨 询信息上报县妇幼保健院。 3、 各级医疗机构对检测发现的艾滋病或梅毒感染孕产妇进行随访和 个案信息调查,按照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相关报表上报要求 及时填写上报县妇幼保健院。 4、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认真核对各类原始登记与记录,确保相关 报表信息符合逻辑、完整、准确。 5、 县妇幼保健院汇总、审核各医疗机构的月报和个案卡上报到市妇 幼保健院。 6、确保信息的保密性。 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医护人员 职业暴露及防护工作制度 医务人员预防艾滋病感染的防护措施应当遵照标准预防原则, 对所有 病人的血液、体液及被血液、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病源物质, 医务人员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一、 医务人员接触病源物质时,应当采取以下防护措施: 、医务人员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 须戴手套,操作完毕,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必要时进行手消毒。 、在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飞溅到医务人 员的面部时,医务人员应当戴手套,具有防渗透性能的口罩、防护眼镜; 有可能发生血、体液大面积飞溅或者有可能污染医务人员的身体时, 还应 当穿具有防渗透性能的隔离衣或者围裙。 、医务人员手部皮肤发生破损,在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的血液、体 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双层手套。 、医务人员在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要注意防止针头、 缝台针、刀片等锐器刺伤或者划伤。 、使用后的锐器应当直接放入耐刺、防渗漏的利器盒,或者利用针 头处理设备进行安全处置, 也可以使用具有安全性能的注射器、 输液器等 医用锐器,以防刺伤。 、禁止将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重新套上针头套、禁止用手直接接触 使用后的针头、刀片等锐器。 二、 发生职业暴露后的处理措施 医务人员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应当立即实施以下局部处理措施: 、用肥皂和流动水清洗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粘膜。 、如有伤口,应当在伤口旁端轻轻挤压, 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 再用肥皂液和流动进行冲洗;禁止进行伤口的局部挤压。 、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应当用消毒液,如: 75%E?或者0.5% 碘伏进行消毒,并包扎伤口;被暴露的粘膜,应录反复用生理盐水冲洗干 净。 三、 医务人员反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暴露的 级别和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进行评估和确定。 四、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暴露级别和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对发生艾 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的医务人员实施预防性用药方案。 五、 预防性用药方案分为基本用药程序和强化用药程序, 基本用药程 序为两种逆转录酶制剂,使用常规治疗剂量,连续使用 28天;强化用药 程序是在基本用药程序的基础上, 同时增加一种蛋白酶抑制剂, 使用常规 治疗剂量,连续使用28天。预防用药应当在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 尽早开始,最好在 4小时内实施,最迟不得超过 24小时;即使超过 24 小时,也应当实施预防性用药。 六、 医务人员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给予随 访和咨询。随访和咨询的内容包括:在暴露后的第 4周、第8周、第12 周及6个月时对艾滋病病毒抗体进行检测, 对服用药物的毒性进行监控和 处理,观察和记录艾滋病毒感染的早期症状等。 七、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情况进行登记, 登记的 内容包括: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发生时间、地点及经过; 暴露方式;暴露 的具体部位及损伤程度、暴露源种类和含有艾滋病病毒的情况;处理方法 及处理经过,是否实施预防性用药、 首次用药时间、药物副作用及用药的 依从性情况;定期检测及随访情况。 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 咨询、检测工作制度 一、婚前咨询与检测 妇幼保健机构婚检门诊对前来进行婚检或婚前保健咨询的男女双方要 将如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信息,通过咨询的方式传递给 男女双方,进行危险行为评估,同时提供和建议或动员双方进行 HIV检测, 力争早期发现感染者。咨询、检测后要认真填写“婚前保健登记”。 二、 孕产期咨询与检测 有检测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及助产服务机构的产科门诊、 病房的医生 与孕产期保健相结合,在孕产妇初次接受孕产期保健时, 主动为孕产妇提 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检测与咨询服务。 三、 对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结果阴性者, 也要进行检测后咨询。特别 是本人或配偶具有危险行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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