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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220.99
C 80
DB15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15/T 1897—2020
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范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standard of government Full-time firestation
2020-05-25 发布 2020-06-25 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5/T 1897
DB15/T 1897—2020
DB15/T 1897
DB15/T 1897—2020
I
I
II
II
目 次
前言 II
范围 1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术语和定义 1
总则 1
设立范围 2
建队标准 2
装备标准 2
人员配备 3
日常管理 4
执勤备战 5
参考文献 7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编写。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提出。
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M/TC 02)归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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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设立范围、建队标准、装备标准、人员构成、日常管理、执勤战备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设置和管理。己建成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参照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9178 消防应急救援装备配备指南
GB/T 35547 乡镇消防队
JB 152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政府专职消防队 Government Full-time firestation
由政府统一领导,代表政府作为消防救援队伍的补充力量,纳入全区消防调度系统,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业务指导,由地方政府聘用的专职人员执勤,担负责任辖区灭火及救援任务的消防队。主要包括城市、县城政府专职消防队和苏木、乡镇(场)政府专职消防队。
3.2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 Government Full-time Firefighter
在政府专职消防队或补充到消防救援队伍专职从事灭火和应急救援等工作的专职消防队员。
总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城乡规划和消防专项规划,依法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费保障,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民政、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共同促进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发展。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以专业化、规范化、职业化、社会化为目标,坚持因地制宜、分类管理、政府主导、覆盖城乡、统筹发展、以人为本的原则。
政府专职消防队属地方公益事业单位,实行政府领导、社会协作、消防救援机构业务指导的管理体制。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依法承担火灾扑救、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并按照当地需要积极参与辖区防火巡查、宣传培训、火灾隐患整治等火灾预防工作。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或者撤销,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新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在投入执勤前,应在自治区级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通过备案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符合国务院令第 411 号规定的,可以依法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除执行本规范外,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另有规定的,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设立范围
下列未设立消防队的地区,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消防站数量未达到JB 152 规定的城区和县城;
——建成区面积在 2 平方公里以上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在 1 万人以上的苏木、乡镇(场);
——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
——自治区级及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
——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的其他乡镇;
——各地依据当地实际情况,有实际需要的地区可在本行政区内单向高速公路每隔 100 公里设立专职消防队。
以上规定以外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和灭火救援需求,因地制宜建设专职消防队。
建队标准
城市、县城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规划选址、建筑标准、建设用地应按照 JB 152 中相应需求类别标准执行。
已有消防救援队的城市、县城,新建、改建、扩建政府专职消防队,可参照JB 152中二级普通消防站的标准建设。
没有消防救援队或者计划撤销消防救援队的县城,新建、改建、扩建政府专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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