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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220.99
C 80
DB15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15/T 1894—2020
既有建筑消防给水系统改造技术规程
Technical Regulations Of Renovation For Existed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System
2020-05-25 发布 2020-06-25 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5/T 1894—2020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M/TC 02)提出并归口。
I
DB15/T 1894—2020
既有建筑消防给水系统改造技术规程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既有建筑未设有消防给水系统或既有建筑设有消防给水系统但存在的流量、压力、设置形式、数量不足等问题的技术改造与维护管理的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既有建筑存在流量、压力、设置形式、数量不足等问题的消防给水系统的技术改造与维护管理。
其他情况开展的建筑消防给水系统改造,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231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
GB 50275 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30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DB15/T 353 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消防水源 fire water
向水灭火设施、车载或手抬等移动消防水泵、固定消防水泵等提供消防用水的水源,包括市政给水、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等。
3.2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temporary high pressure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system
平时不能满足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要求,火灾时能自动启动消防水泵以满足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要求的供水系统。
3.3
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constant high pressure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system
能始终保持满足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火灾时无须消防水泵直接加压的供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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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5/T 1894—2020
3.4
低压消防给水系统 low pressure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system
能满足车载或手抬移动消防水泵等取水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的供水系统。
3.5
消防水池 fire reservoir
人工建造的供固定或移动消防水泵吸水的储水设施。
3.6
高位消防水池 gravity fire reservoir
设置在高处直接向水灭火设施重力供水的储水设施。
3.7
消火栓系统 hydrant systems/standpipe and hose systems
由供水设施、消火栓、配水管网和阀门等组成的系统。
3.8
动水压力 residual/running pressure
消防给水系统管网内水在流动时管道某一点的总压力与速度压力之差,简称动压。
3.9
专用防供水干管 fire protection special water supply main pipe
不与室内消防供水管网连接,由疏散楼梯间内的竖管、消防车供水接口、水泵接合器等组成,火灾时由专用水泵或消防车从消防水池、室外消火栓等取水向建筑物供水的独立供水设施。
3.10
水泵式取水口 water intake of water pump
通过专用水泵从供水管网或采用在消防水池顶部安装深井泵方式从消防水池内吸水并通过管道与取水口连接向消防车提供水源的取水装置。
技术要求
一般规定
改造所用设备、材料及配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具有出厂合格证或质量合格证明等文件。系统中的强制认证(认可)产品还应有认证(认可)证书和认证(认可)标识。
系统主要设备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必须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认可)证书或强制检验报告相一致,同时产品的实物也应与型式检验报告中的描述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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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5/T 1894—2020
专用消防供水干管
当建筑消防用水量不能满足规范要求或既有建筑未设有消防给水系统,经确认增加消防水池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专用消防供水干管并符合下列要求:
——专用消防供水干管应设置在建筑的楼梯间平台、疏散走道等便于人员操作且不影响人员疏散等处,首层供水干管的接口位置应靠近安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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