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公司章程.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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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分类号】400 【文号】【文题】国家电力公司章程 【正文】 国家电力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立国家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行为准则, 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中文名称:国家电力公司;公司英文名称:STATE POWER CORPO- RATION OF CHINA;英文缩写:SP。 公司住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府右街137号。 第三条 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正式成立, 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公司由国务院出资设立,采取国有独资的形式,是其所属企业集团公 司、省电力公司等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参股公司的国有资产以及其他国务院界定的 国有资产的出资者,是国务院授权的投资主体与资产经营主体,是经营跨区送电的 经济实体和统一管理国家电网的企业法人。公司按企业集团模式经营管理。 第五条 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业务上接受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 管理和指导。 第七条 公司经国家批准可在境内外设置必要的分公司、子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二章 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资本金为国家资本。公司注册资本为1600亿元。 第三章 经营与管 理范围 第九条 公司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经营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 参股公司以及所属单位的国有股权。 第十条 公司按照国家批准的融资业务融资,对电力及相关企业进行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收益和产权转让收入按规定用于资本的再投入。 第十二条 公司负责全国电力联网建设,经营管理联接区域的电网和跨区域送 电的大型发电厂以及必要的调峰、调频骨干电厂。 第十三条 公司负责对国家电网实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调度、统一管 理,监督全国电网的安全、稳定、经济、优质运行。按《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对国 家电网和与国家电网相联接的发、输、配电企业实行电网调度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负责本公司出国人员审批和邀 请外国人员来华。 第十五条 公司承担经国家批准或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4人。 第十七条 公司设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三总师”和公司部门负 责人员由总经理聘任。 第十八条 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权: (一)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保证公司的社会主义方向; (二)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四)召集并主持总经理会议,研究决定第十九条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五)行使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赋予的其他职权。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重大事项须经总经理会议研究。 (一)公司发展经营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有关公司发展、投资、运营、分配等重大决策; (三)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公司管理制度,聘任公司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 会计师和部门负责人员; (四)审查批准子公司重大决策方案,考核子公司经营成果,决定子公司及参 股公司的资本转增; (五)按法定程序聘任和解聘子公司主要经营者和监事会成员,委派参股企业 股东代表。 (六)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条 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公司设置若干职能部门,在总经理领导下 开展工作。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国务院向公司派出监事会对 公司重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有关专家、用户代表、职工代表组成 ;监事会成员9人,其中政府代表不超过6人。 监事会主席由国务院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监事连任不超 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审查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监督、评价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公司财务帐目和有关资料,对总经理及有关人员提出 质询; (四)监督、检查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行为; (五)提出对公司总经理的工作评价及奖惩建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不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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