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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由董事会聘任的 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 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 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告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承诺期 限内的;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但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 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的数量以其上一年末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有公司股份为基数进行计算。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 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
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 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 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 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
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 转让股份的计算的基数。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当日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买
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当日起算 6 个月内买入的。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 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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