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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 劳务派遣
所谓劳务派遣,指的是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
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在这种特殊用工形式下,劳务派遣单位与劳
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是不用工,即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用工单位直接管
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但是与劳动者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所谓劳务派遣合同,指的
是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劳动合同
法》第五章“特别规定”中的第二节“劳务派遣”专门对此作出了特别规定。
一、《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专门作出特别规定的背景
20 世纪 90 年代后期以来,在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需要就业
再就业的背景下,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在我国产生并得到发展。农村劳动力自发外出就业时,
往往由于信息不灵通而找不到用人单位,其职业技能、法律素质、城市生活知识等方面也
难以满足转移就业的需要。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建立劳务派遣企业,如建筑劳务公司,
将当地农村劳动力组织起来,由劳务派遣企业为其寻找用工单位,对其进行职业技能等方
面的培训,保障其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及维护其合法权益。在城镇,
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建立劳务派遣企业,将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从事一些临时
的、灵活的就业,也符合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尤其是其中 “4050”人员等就业困难群体的需
要。
21 世纪初期,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在我国发展速度明显加快。 2005 年下半年,全国人
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劳动法》执法检查,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也按照要求开展了贯彻实施《劳
动法》情况的检查。从执法检查中了解的情况看,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已经成为一种比较普
遍的用工形式。无论是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还是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无论是国有企业,
还是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无论是特大型企业集团,还是中小型企业;无论是建筑、
石油、化工等传统产业,还是电信、银行、信息技术等新兴行业,都存在劳务派遣用工形
式。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范围不断扩大:各种劳务派遣单位也纷纷成立,甚至一些政府部
门也成立劳务派遣单位,一些大型用工单位自设劳务派遣单位向本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
被派遣劳动者也从农村转移劳动力中就业能力较弱的人员、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扩大到其
他城镇劳动者,甚至包括大学毕业生。
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快速发展,有多方面的原因。 主要包括:(1)在某些领域,通
1
过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符合社会化分工提高劳动生产率的经济发展规律,不仅有利于降低
用工单位人工成本,提高其竞争力,而且有利于降低社会总成本,促进经济发展。比如,
通过劳务派遣单位跨区域成规模地招聘、培训保洁工,并将这些劳动者派遣到不同的用工
单位,不仅可以降低各用工单位自行跨区域招聘、培训保洁工的招聘成本、培训成本、管
理成本,而且从社会的角度考察,也可以降低社会的总体招聘成本、培训成本、管理成本。
由于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不仅符合用工单位的利益,而且符合社会的利益,因而具有发展的
空间。(2)一些用工单位出于解雇便利的意图而通过劳务派遣形式用工。在用人单位以建
立劳动关系的形式用工的情况下,根据《劳动法》规定,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用人单位
才能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而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下,用工单位希望更换被派
遣劳动者的,可以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招回该被派遣劳动者而重新派遣其他劳动者;用工单
位希望减少用工数量的,可以通过变更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而减少被派
遣劳动者数量。因此,用工单位出于解雇便利而愿意通过劳务派遣形式用工。(3)一些用
工单位出于降低员工工资的意图而通过劳务派遣形式用工。在一些用工单位,尤其是国有
单位,员工工资保持在较高水平,而单位希望降低人工成本,因此通过劳务派遣形式用工。
由于被派遣劳动者的法定用人单位是劳务派遣单位,依据《劳动法》规定,这些劳动者的
工资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因此,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与用工单位招用的劳动者的工资实
行的是不同的工资制度及工资标准,为用工单位降低实际使用的劳动者工资提供了条件。
(4)一些用工单位出于规避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意图而通过劳务派遣形式用工。一方面,
《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各方面权利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招用的劳
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当提供法定的劳动条件及劳动保护,应当依法保
护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益,在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时应当依法与工会组织及劳动者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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