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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P GB 50014—2006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outdoor wastewater engineering
(2014年版)
20XX-XX-XX 发布 20XX-XX-XX 实施
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修订说明
本次局部修订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请组织开展城市排水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函》(建标[2013] 46号)的要求,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1年版)进行修订而成。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补充规定排水工程设计应与相关专项规划协调;补充与内涝防治相关的术语;补充规定提高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补充规定推理公式法计算雨水设计流量的适用范围和采用数学模型法的要求;补充规定以径流量作为地区改建的控制指标,并增加核实地面种类组成和比例的规定;补充规定在有条件的地区采用年最大值法代替年多个样法计算暴雨强度公式,调整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和合流制系统截流倍数标准,增加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的规定;取消原规范降雨历时计算公式中的折减系数m;补充规定雨水口的设置和流量计算;补充规定检查井应设置防坠落装置;补充规定立体交叉道路地面径流量计算的要求;补充规定用于径流污染控制的雨水调蓄池的容积计算公式和雨水调蓄池出水处理的要求;增加雨水利用设施和内涝防治工程设施的规定;补充规定排水系统检测和控制等。
本规范中下划线表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室外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地址:上海市中山北二路901号,邮编:200092)。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总院
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
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
主要起草人:
张辰(以下按姓氏笔划为序)
马小蕾
孔令勇
支霞辉
王秀朵
王国英
王立军
厉彦松
卢 峰
付忠志
刘常忠
吕永鹏
吕志成
孙海燕
李 艺
李树苑
李 萍
李成江
张林韵
杨 红
罗万申
邹伟国
陈 嫣
周克钊
贺晓红
姚玉健
高 旭
梁小光
袁 琳
郭 垒
谢 胜
曾光荣
谭学军
主要审查人:
张 杰
侯立安
杭世珺
杨向平
羊寿生
邓培德
王洪臣
宋启元
陈 萌
唐建国
邹慧君
颜学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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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3A排水工程设计应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并与城市防洪、河道水系、道路交通、园林绿地、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等专项规划和设计相协调。排水设施的设计应根据城镇规划蓝线和水面率的要求,充分利用自然蓄排水设施,并应根据用地性质规定不同地区的高程布置,满足不同地区的排水要求。
【条文说明】关于排水工程设计与其他专项规划和设计相互协调的规定。
排水工程设施,包括内涝防治设施、雨水调蓄和利用设施,是维持城镇正常运行和资源利用的重要基础设施。在降雨频繁、河网密集或易受内涝灾害的地区,排水工程设施尤为重要。排水工程应与城市防洪、道路交通、园林绿地、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等专项规划和设计密切联系,并应与城市平面和竖向规划相互协调。
河道、湖泊、湿地、沟塘等城市自然蓄排水设施是城市内涝防治、排水的重要载体,在城镇平面规划中有明确的规划蓝线和水面率要求,应满足规划中的相关控制指标,根据城市自然蓄排水设施数量、规划蓝线保护和水面率的控制指标要求,合理确定排水设施的建设方案。排水工程设计中应考虑对河湖水系等城市现状受纳水体的保护和利用。
排水设施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城镇竖向规划中的相关指标要求,根据不同地区的排水优先等级确定排水设施与周边地区的高程差;从竖向规划角度考虑内涝防治要求,根据竖向规划要求确定高程差,而不能仅仅根据单项工程的经济性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1.0.4排水体制(分流制或合流制)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城镇的总体规划,结合当地的地形特点、水文条件、水体状况、气候特征、原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程度和处理后出水利用等综合考虑后确定;
2同一城镇的不同地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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