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汽车制造业—审查与核发要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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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项目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汽车制造业》(HJ 971-2018) 审查与核发要点 2019年08月 目 录 一、完整性审核 二、规范性审核 2.1 申请前信息公开 2.2 承诺书 2.3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4 许可排放限值 三、环境管理要求 3.1 几项基本管理原则说明 3.2 执行报告 3.3 信息公开 3.4 其他管理信息 四、一些实际问题的处理 第一部分 完整性审核 1、材料的完整性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承诺书 3、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4、附图:至少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平面布置图 5、附件:企业认为有必要上传的附件、地方规定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文件 2、不予受理的情形 情形一 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排污单位或生产设施 情形二 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升级并轨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4〕 473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中取消低速货车产 品类别,相关企业应停止生产、销售低速货车产品。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建立汽车行业退出机制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349号)规定: 自2016年01月01日起,取消改装类其他乘用车、皮卡生产企业类别。 对于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汽车生产企业 (乘用车少于1000辆、大中型客车少于50辆、轻 型客车少于100辆、中重型载货车少于50辆、轻微型载货车少于500辆、运输类专用车少于100辆), 实行为期2年的特别公示管理 (新建企业除外),要求其整改、尽快满足准入条件。 2、不予受理的情形 情形三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不符合《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22号,2019年1月10日实施) 的汽车或零部件生产线。 情形四 本规范不适用的生产设施 —— ; 低速电动车、老年人代步车生产线 (C376、C377、C378) ——不包括新能源汽车电动机生产,机动车辆照明器具、汽车用仪器、仪表生产, 农用自装或自卸式挂车及半挂车生产等生产设施。 第二部分 规范性审核 规范性审核 1、申请前信息公开 2、承诺书 3、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4、许可排放限值确定 1、申请前信息公开 申请前需要信息公开的排污单位 包括: 1、公开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 ——汽车整车制造(仅组装的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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