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利用国际贸易术语规避风险.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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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理论回顾和问题提出 不同的学者对国际贸易中“风险”的定义并不相同,但国际货物贸易中的风险又具有某些独特特征:第一,货物的风险主要存在于运输途中,运输是不可或缺的环节,而且往往需要通过多种运输方式辗转运输,所以风险常常发生。第二,风险的发生并不是因为买卖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也不是因为买卖当事人的违约所造成,而是指标的物的意外毁损或灭失,也就是说任何一方当事人对此损失都无故意或者过失。第三,风险有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是不能确定风险发生与否,不能确定风险发生的具体时间,不能确定风险造成的后果与影响程度。第四,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毁损或灭失才具有法律意义,也才构成法律上的风险。风险转移理论的关键是风险从卖方转移给买方的时间界限。国际上关于风险转移的时间划分,主要倾向于三种划分方法:第一种是风险于合同成立时转移理论,以合同成立的时间作为风险转移的时间,合同一经订立,风险也立即发生转移。即使卖方没有交付,买方也没有付款,货物受损的责任也随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承担。世界上奉行合同成立主义的有罗马法和瑞士债务法。第二种是所有者承担风险理论,是指将货物风险转移与所有权转移联系在一起,以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采取所有者承担风险原则的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意大利、日本等,同时英美法系的代表国英国也采取了这一规则。第三种是交货时间决定风险理论,以卖方支付标的物的时间为风险转移的时间,是指风险随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作为风险转移的确定标志。FOB、CFR、CIF贸易术语风险转移的规则,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其含义的确定依赖于有关的国际贸易惯例的解释。目前,在国际上有关贸易术语的惯例主要有三种,即《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和《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00通则)。其中,因2000通则所含术语最多且进行了多次与时俱进的修订,所以在术语解释上使用最广、影响最大和最重要的一种国际贸易惯例。 (一)FOB、CFR、CIF贸易术语风险 转移的一般规则FOB,也即是FreeOn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此术语是指卖方在约定的装 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按照2000通则的规定,此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在风险的转移上,一般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但是,在《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对FOB的解释出现了一些不同,尤其是在风险的划分上,不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而是要求卖方承担货物装载于船上为止的任何灭失或者损坏的责任。CIF,也即是CostInsuranceand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按照2000通则的规定,CIF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按照CIF术语成交,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者期间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通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风险,负责租船订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并负责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CFR,也即是CostandFreight,成本加运费。此术语是指卖方必须负担货物运至约定目的港所需的成本和运费。这里所指的成本相当于FOB价,故CFR术语是在FOB价的基础上加上装运港至目的港的通常运费。在2000通则中,明确规定CFR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在承担风险方面,与前面两种术语一样,同样是以越过船舷作为风险转移的界限。 (二)FOB、CFR、CIF贸易术语风险 转移的特殊规则FOB、CFR、CIF这三个贸易术语虽然理论上都是以越过船舷作为风险转移的界限,但是,在具体的实务中会出现一些特殊的现象:1.货物越过船舷后发生风险和灭失的原因在卖方。由于卖方的过错造成了货物的风险和灭失,虽然货物已经越过船舷,风险已经转移,但是造成货物损失的原因发生在货物转移之前,也就是风险责任转移之前,所以,卖方应该承担这个过失所带来的一系列的责任。在实务中,出现如下情况都可以归咎为卖方的责任,如:使用CIF和CFR术语时,卖方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供适合的运输工具;在使用CFR术语时,卖方没有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导致买方没有按时办理保险,在运输的过程中出现了风险,那么,卖方应该承担由于其过失所产生的风险;在使用CIF和CFR术语时,卖方在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之后,没有及时将单据移交给买方,导致买方没法按正常程序及时提货,货物滞留在目的港所遇到的风险和损失,应该由卖方承担。2.货物的潜在瑕疵于风险转移后才变得明显。CISG第36条第1款规定:“卖方应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对风险转移到买方时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负有责任,即使这种不符合同情形在该时间后开始明显。”卖方要保证自己交付的货物质量合格,如果质量不合格的状况在越过船舷时不明显,在买方收货后才发现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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