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法律监管内容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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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法律监管内容分析 赵大鹏 (郑州大学教师,河南郑州,450001) 内容摘要: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已经有了事实上的发展,但我国对其法律监管却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本文从金融控股公司法律监管的内容这个角度来分析,从具体的资本及人事要求、内部治理要求、经营制度要求几方面做了具体的阐述,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法律监管所应该具有的内容做了分析,并对我国今后的金融控股公司法的颁布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 法理监管 内容 当前我国在金融业实行的还是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分业经营的制度,经过学界的研究以及国内金融业的发展具体情况,已经可以确定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是最适合中国选择的混业方式。在我国国内现在也出现了一定数量的金融控股公司,但相应的金融监管体制还是实行的是与金融业分业经营相对应的监管模式。在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逐步增多的同时,金融监管体制以及金融监管的内容也应需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一、对金融控股公司市场进入的资本及人事要求 金融控股公司一般在市场中比一般的金融企业拥有更大的市场影响力,其发生经营风险的时候也比一般的单一金融业务的金融企业影响更大,因此在其市场进入及退出机制设计中也应更加慎重。现行《公司法》对企业的成立一般都对其资本、章程、人事、组织机构以及营业设施等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在对金融控股公司成立也应参考《银行法》、《证券法》以及《保险法》等法律对相关金融企业设立时的规定,并应做更严格的规制。 首先资本充足率检测与控制一直是各国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风险监管的重点。我国金融机构自身的资本充足率一般都比较低,因此在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风险监管时更应注重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我国在刚开始可以实行严格的资本制度规定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准入。在要求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公司内部治理要求后,也应要求进入者的资本总额、资本充足率和资本流动性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只有具有一定量的资本总额才允许成立金融控股公司,同时还应参照《多元化金融集团监管的最终文件》中所推荐的度量资本充足率的方法,将资本充足率监管作为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一个重要内容。 张春子. 张春子.《金融控股集团组建与运营》.机械工业出版社[M].2005.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证券公司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且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在规定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时候,对注册资本的限额可以在此基础上更高一些,来提高市场进入门槛,也可提高金融控股公司成立后的风险抵御能力。也要鼓励资本充足、内控严密、服务和效益良好、创新能力强的国内大型金融机构在巩固专业优势的同时,成立金融控股公司,增强整个金融业国际竞争能力;引导其他不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加快改革发展,增强比较竞争优势,不鼓励其跨行业经营;对于一般性工商企业集团,应严格限制其成立金融控股公司,保证实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分离。 邢桂君 邢桂君.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研究.《金融与经济》[J].2008(6). 现行法律对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都要求其具有一定的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同时也对不得成为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进行了规定。在金融控股公司的人事设置中也可延续以上的规定。 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治理要求 从中国金融控股公司和“准”金融控股公司来看,其治理结构和制度安排也难以令人满意,主要表现为大多数金融控股公司都是国有股在其中担任主导作用,由于国有主体缺位,委托代理机制不完善,特别是股东大会的基础委托授权机制和监督机制不能有效地充分发挥作用,董事会结构不合理,组成人员多由国家组织人事部门任命。 吴晓灵. 吴晓灵.改善中国金融企业治理结构的条件与环境.比较.中信出版社,2005. 金融控股公司的法人治理比一般公司复杂,复杂在不仅多了母公司对子公司及孙公司之间的治理,而且其行业是高风险的金融业,由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结构、内部治理复杂,存在监管者、投资人、债权人与集团内部各成员之间的授权关系和管理责任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很容易导致集团的经营风险、集团利益冲突风险等。 王惠凌, 王惠凌,蒲勇健,腾进华.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治理问题.《商业时代》[J],2005(26).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治理结构的建设可从以下方面入手:一是明确划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层的权力与义务,促进有效行使决策权、执行权、经营权和监督权,形成“三会一层”相互制衡机制。二是稳妥解决委托—代理问题,重点是处理好所有者(股东)与法人及法人代表(董事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董事会与高管层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三是明确包括金融控股公司自身及控股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所有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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