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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占道经营可适用的法律法规 4、对无照经营行为可以查封、扣押专门用于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370号令《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 5、在证据可能灭丢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处罚法) 关于 “暂扣”的解读 违法行为 适用法规 处理意见 处理期限 所有暂扣(查封、扣押)都应当出具清单。 占道经营 省条例 暂扣物品.器具 未明确 倚门出摊 (有照经营) 行政处罚法 先行登记保存 7 天 占道经营 (无照经营) 370号令 查封、扣押 15—30(天) *暂扣鲜活物品的处置问题 案情回放:李某占道卖水果,被城管执法人员发现了,第一次教育李某不要再占用城市道路叫卖。李某当时回避了一下。但执法人员巡查半小时回来后,发现李某还在原处占道叫卖。执法人员随即对李某经营的物品和器具进行了暂扣,并出具了暂扣清单,还告知李某这几天整治任务重,要他3天以后再到执法大队接受处理。 对难以保存的鲜活物品,在处置时应当慎之又慎。尤其需要重点关注的: 一是在暂扣鲜活物品时,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并告知延期接受处理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 二是在违法行为人如不按照要求及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的,从维护违法行为人财产价值角度出发,应当依法拍卖或变卖。 三是暂扣的物品不易拍卖或变卖的,也不能自用。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处理占道经营要点 1、执法目的要明确。对于长期占道经营者,是想叫其移位、暂时撤离、还是永久取缔?执法前心中必须要有预期目标,避免仓促上阵,留下隐患; 2、执法准备要充分。对于占道经营典型钉子户,执法者对其背景把握不准,调研不充分,执法预案又未跟上,极易演变成群体性对抗事件; 3、现场处理能力要强。对已经发生的流血事件处理要果断,不能在现场纠缠,一旦造成大量群众围观再来处理就晚了。 4、执法手段要文明,执法队员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2010年8月30日5点多钟,江苏南通崇川区城管局和平桥中队城管队员刘小兵、马斌、薛峰以及协管员严明4人,对南通市区濠西路一“马路早市”进行管理。该“马路早市”位于南通蔬菜副食品批发市场南侧围墙外,流动摊贩挤满了非机动车道,有些摊贩甚至将摊位摆到了机动车道上。城管队员刘小兵在对一名流动摊贩依法进行管理完毕离开时,该摊贩追上来,刺中毫无防备的刘小兵胸腹部,致其血溅满墙、当场倒地。刘小兵被紧急送往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经医院全力抢救,终因伤势过重,不幸因公殉职。 江苏南通城管因冲突 被 流动商贩连捅两刀身亡 摊贩存在是个综合的社会问题,非城管部门独自可以解决。有关部门应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增加农贸市场的数量和容量,降低进入农贸市场的门槛,才能实现引摊入市。对于流动摊点,基层政府要坚持疏堵结合的原则。 小吃摊群的日常管理必须十分严格 统一入室入棚的五小行业疏导摊点 外形新颖别致的早餐车实行食品配送经营 规范管理的疏导西瓜摊群 干净整洁的修旧摊点也是一道风景线 三、破墙开店管理 == 1、涉及到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2、《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许可确定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有关部门应当征求规划地段利害关系人意见;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质和用途。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其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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