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渠道团购分销服务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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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TGFX1827 WWW.HAOWU.CN 开创房产全民营销新时代 昆山市港龙喜临门广场项目渠道团购+分销服务合同 甲 方: 昆山港龙置业 法定地址: 昆山市青阳北路339省道口港龙喜临门营销中心 法人代表: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真: 乙 方:苏州市博客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中国 苏州 新庄西路12号 博济江南智造科技创意园13幢 法人代表:陈兴 邮政编码:215000 电 话:0512 传真:051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及互惠互利的原则,经 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作为昆山市港龙喜临门广场项目的(渠道)服务商,特签订本合同。具体如下: 一、总则 1.1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昆山市港龙喜临门广场项目(详情请见项目房源表)的渠道服务商,并承诺在本合同有效履约期间为独家渠道服务商,不再委托与乙方同等性质的任何第三方作为渠道服务商。 1.2甲方保证其委托乙方销售的物业为法律文件齐备的合法物业,符合法律规定销售条件,且无任何产权争议。 1.3乙方将通过自身合法的销售渠道及资源,积极负责向客户推广该项目,以确保物业的销售。 1.4甲方已委托苏州华策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策)作为该项目独家销售代理总包方,负责与乙方的对接管理、接待成交、业绩确认等工作,乙方在委托期限内,根据双方约定的销售指标,接受甲方的考核,执行华策的《案场管理制度》,在委托期限内的客户资源归甲方所有。乙方在案场时须服从华策对销售接待案场的统一管理,遵守乙方案场管理的客户报备、归属确认和带客管理制度。乙方渠道引入的客户到现场前须先向华策报备,并取得华策驻该案场销售经理出具的“客户报备确认单”,在成交后须取得乙方出具的“成交确认单”作为成交业绩的依据。 1.5乙方确保使用的推广渠道,是合法、正规的,推广期间不得产生有损甲方的任何事宜,若由此产生的纠纷,由乙方全权承担。 二、合同范围、期限及内容 2.1 合同范围:甲方委托乙方作为昆山市港龙喜临门广场项目(详情请见项目房源表)的(渠道)服务商,乙方负责组织客户到现场参与项目的房源销售,并配合甲方完成客户的团购活动工作。 合同编号: TGFX1827 WWW.HAOWU.CN 开创房产全民营销新时代 2.2合同期限:2013年10月16 日起至2013年12月31 日止。协议到期后,双方如需继续合作的,双方应另行协商续约事宜,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约权。 三、合同执行内容: 3.1 合作期内,甲方同意附件《昆山市港龙喜临门广场项目销售价格表》中所有房源可统一按照优惠价格销售,且允许乙方每套收取团购服务费,乙方收取客户团购服务费标准为:一期港龙喜临门建材馆交1万元享好屋团购5万元优惠,二期港龙喜临门家居馆1、2层交1万享2万元优惠,3、4层交5千享1万元优惠(团购费不抵入房款)。 3.2合作期内,项目所有未售房源(注意防止“一房二卖”)客户须统一参与本次新房购活动,未经乙方允许,甲方或现场代理公司不得以其它形式销售,否则视作甲方违约,每套按照团购费用标准收取违约金。 3.3 合作期内,甲方如有特殊客户需突破《昆山市港龙喜临门广场项目销售价格表》优惠范围成交,须书面告知乙方,并经乙方书面同意方可。 3.4 客户保护期为1个月,在合同结束后1个月,原合同期内客户仍为乙方有效成交客户,继续享有以团购政策购房的优惠。 3.5 合作开始至合作满1个月内,以经甲方、华策及乙方三方确认的客户确认单为依据,乙方承诺实现项目通过乙方拓展渠道增加的客户量不低于40%。若未达到指标,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同时乙方须将已收团购费30%返回给甲方,作为项目后期营销推广费用。 3.6推介服务费 3.6.1合作期内,凡乙方渠道导入客户成功销售后,由甲方支付每套按签约总价的 3% 作为推介佣金。 (非乙方拓展渠道增加的客户甲方无需支付任何费用给乙方) 3.6.2推介佣金结算的时间: 本合同所指“销售”以套为计算单位,经乙方拓展渠道增加的客户成交后,在购房者支付首付款并签署销售合同后,则该套房屋视为乙方已经完成销售。 本合同签定次月起开始按已完成销售单位的到账金额同比例向乙方结算其推介佣金。推介佣金按月结算,乙方在每月30号前2天将结佣请款单报送甲方,甲方签收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确认,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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