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区域性医疗中心服务能力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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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AGE 2 - 上海市区域性医疗中心服务能力标准 2019年10月 编写说明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健康上海战略,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本市经济社会和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实际,着眼于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和医疗资源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推动医疗资源科学布局、合理利用,为区域内人民群众提供更高质量、更高水平的均等化、同质化基本医疗服务体系,进一步夯实分级诊疗制度,构建多层次、多样化、布局合理的医疗体系,缓解中心城区大医院人满为患,让百姓在家门口就能获得良好的医疗服务,根据《关于提升区域医疗服务能级 完善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意见》编写本标准。 本标准由八个部分组成,包括床位规模、科室设置、人员配置、房屋面积、医疗服务能力、设备设施、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信息化建设,是区域性医疗中心应当达到的基本标准。由中医和中西医结合医院承担区域性医疗中心功能的,参照本标准和三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基本标准进行建设。 目录 TOC \o 1-2 \h \z \u 目录 4 1.床位规模 5 2.科室设置 5 2.1临床科室 5 2.2医技科室 6 3.人员配置 6 4.房屋面积 6 5.医疗服务能力 7 5.1内科 7 5.2外科 18 5.3妇产科 27 5.4儿科 31 5.5眼科 33 5.6耳鼻咽喉科 35 5.7口腔科 37 5.8皮肤科 39 5.9感染性疾病科 39 5.10急诊医学科 42 5.11麻醉科 44 5.12重症医学科 44 5.13康复医学科 46 5.14中医科 48 5.15医学检验科 49 5.16医学影像科 50 5.17病理科 51 5.18药剂科 51 5.19输血科 52 6.设备设施 53 7.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 57 8.信息化建设 58 上海市区域性医疗中心服务能力标准 1.床位规模 住院床位总数应当在300张以上,其中外科床位占医院床位总数比例≥20%,有条件的可以设立重症医学科床位。 2.科室设置 按照医院的业务和管理职能,设置行政部门、临床科室、医技科室三大类部门,其中行政部门根据医院具体情况和管理需要设置。临床科室和医技科室建设与管理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等要求,基本要求如下: 2.1临床科室 2.1.1内科:至少设有4个以上专业,心血管、呼吸、消化为必设,血液、内分泌、肾脏、神经内科和肿瘤等专业可选设。 2.1.2外科:至少设有3个以上专业,普外和骨科为必设,胸心、泌尿和神经外科等专业可选设。 2.1.3妇产科:妇科专业为必设。 2.1.4儿科:儿内科为必设,有条件的单位可设新生儿和小儿外科专业。 2.1.5眼科。 2.1.6耳鼻咽喉科。 2.1.7口腔科。 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可合并设置。 2.1.8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 2.1.9感染性疾病科。 2.1.10急诊医学科。 2.1.11麻醉科。 2.1.12重症医学科,可与急诊医学科合并设置。 2.1.13康复医学科。 2.1.14中医科。 2.2医技科室 2.2.1医学检验科:必须设有临床体液、血液,临床微生物学,临床化学检验,临床免疫、血清学等专业。 2.2.2医学影像科:必须设有X线诊断、CT诊断、核磁共振成像诊断、超声诊断、心电诊断、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等专业。 2.2.3病理科。 2.2.4药剂科。 2.2.5输血科。 2.2.6营养科,可根据需求设置。 2.2.7功能检查科,可根据需求设置。 3.人员配置 3.1实际开放床位与卫生技术人员比例至少1:1。 3.2实际开放床位与医师比至少1:0.3。 3.3实际开放床位数与护士比至少1:0.4。 3.4临床及医技科室副高以上职称医师比例至少12%。 4.房屋面积 4.1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4.2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4.3日平均每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5.医疗服务能力 区域性医疗中心在本市医疗服务体系中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地位,其医疗服务能力直接反映医院的整体办院水平和学术地位。区域性医疗中心主要承担医疗服务圈内居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与治疗,以及急危重症的救治任务与疑难病转诊,成为区域内医疗联合体的牵头单位。其设置的科室(专业)服务能力必须符合本章节标准要求,医疗技术的实施符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基本标准为必须能够诊治的疾病和掌握的关键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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