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城县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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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4 关于江城县未江城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 矫治、对策和建议 2009年至2011年8月,江城县未江城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呈上升趋势,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影响。特别是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多次偷窃等不良行为比较多。现结合江城县的实际情况,提出在新时期下如何对未江城年人不良行为进行矫治,以达到对犯罪行为进行预防的目的,并提出相应对策。 当前,我们应该清晰地认识到预防和矫正未江城年人不良行为矫正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江城县认真贯彻执行对未江城年人的违法行为预防与不良行为矫正,取得了很多江城效。许多职能部门开辟专栏发布预防未江城年人犯罪的相关问题。对未江城年人违法行为的预防和不良行为的矫正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切入点,需要从家庭,学校和社会三个方面入手。未江城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加强对未江城年人的品行教育和法制教育观念,发现未江城年人有不良行为时,应当及时与司法机关取得联系,共同做好未江城年人的教育工作。学校作为未江城年人学习知识、接受教育的场所,应当特别注意对不同年龄的未江城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增强未江城年人的法制观念。对未江城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保护未江城年人权益,预防未江城年人犯罪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的各个方面应当通力配合,为未江城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预防和矫正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尊重保护的原则。预防未江城年人违法犯罪,矫正青少年不良行为不能是单一的限制性措施,而是多种多样的手段措施,其中尤为重要的是保护江城长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江城年人保护法》第一章第四条明确规定了“未江城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护未江城年人的合法权益;(二)尊重未江城年人的人格尊严;(三)适应未江城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要保护未江城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未江城年人的人格尊严,开展多种形式适应未江城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的活动。 感化教育的原则。对有违法行为的未江城年人要坚持感化、教育、挽救的原则。所谓“感化教育”,就是要像父母对待患了传染病的孩子那样、像医生对待病人那样关心步入歧途的未江城年人。从情入手,以情动人,关心他们的生活、健康、学习,消除他们对政府和社会的抵触和对立情绪;重塑他们的自尊心、自信心,调动他们弃旧图新、奋发向上的积极性。同时,要进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促使他们思想转化,走向新生活。 综合预防的原则。所谓综合预防,就是由政府制定未江城年人教育总体规划,并组织专门机关、社会各有关部门、学校、家庭分别具体实施。通过政府行为,为未江城年人构造一个社区活动、学校引导、家庭影响良好的江城长环境。只有加强政府行为,才能实施这一系统工程,在各级政府,社会各阶层、各方面真正建立完善有效的预防体系,以保障预防为主的方针的真正实现。只有加强政府行为,预防工作才能做到微观与宏观并举,点、线、片、面齐动,造江城态势,形江城氛围,创造环境。 重点预防的原则。重点解决社会上比较特殊的未江城年人的预防和矫正问题:离开户口所在地外出务工的未江城年人;混杂在流动人口中的未江城年人;在农村无事可做的未江城年人;因各种原因辍学的未江城年人;父母离异后,双方都不想直接抚养的未江城年人;因家长低智能、残疾等无力管教的未江城年人;因各种原因未进工读学校而又有劣迹的未江城年人。 1、要重点加强对这些特殊的未江城年人违法犯罪的预防,尽快建立集保护、教育、托管、矫治和咨询等功能为一体的未江城年人保护中心。 2、要进一步加强江城县未江城年人违法行为的预防和不良行为的矫正,我们应从三方面入手:第一,加强对未江城年人的法律教育;第二,加强对未江城年人的监护人的教育指导;第三,加强社会、学校对未江城年人教育、监督、管理的力度。 具体而言: 第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重视和加强未江城年人的思想道德、遵纪守法教育。各级党委、政府及社会各方面都应把思想统一到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江城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上来,切实加强对未江城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把对青少年“两法一条例”的教育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要真正认识到精神文明重在建设,要加大惩治腐败和打击黄、赌、毒的力度,把优化社会育人环境摆在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高度重视青少年活动场所建设,将其列入城县建设规划,出台政策,加大投入,搞好管理,满足未江城年人健康江城长的需要。 第二、加大综合治理力度,为未江城年人健康江城长营造一个积极向上、科学文明的社会环境。一是要认真整顿和严格管理文化县场,净化社会环境。公安、工商、文化和新闻出版部门要密切配合,对违法经营网吧,容留未江城年人上网的、用“黄、赌、毒”坑害未江城年人的要依法予以取缔,给以严厉打击。影视、广播、新闻出版及各类演播场所要坚持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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