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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引风机改造合同能源管理(EMC)项目
(节能效益分享型)
PAGE 15
甲方
(用能单位)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联系人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开户银行
账号
乙方
(节能服务公司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联系人
电话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鉴于本合同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xxxxxx四号锅炉引风机改造合同能源管理(EMC)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进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专项节能服务,并支付相应的节能服务费用。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术语和定义
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本项目:是指xxxxxx四号锅炉引风机改造合同能源管理(EMC)项目。
节能量:在满足同等需求或达到同等目标的前提下,通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的能源消耗相对于能耗基准的减少量。在本合同中,本项目节能量以节能计量装置的读数为准。
节能效益:是指本项目实施后,用能单位因节约能源而获得的直接收益,节能效益按照本合同技术协议的约定计算。
节能效益分享期:是指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就节能效益进行分享的期间。在本合同中,节能效益分享期按照单台/套被改造的节能设备/系统分别计算。单台/套被改造的节能设备/系统节能效益分享期的起始时间为单台/套被改造设备验收日的次日零时。
全部节能效益分享期:是指自本项目首台/套设备/系统节能效益分享期起始日至本项目项下全部设备/系统节能效益分享期届满所经历的期间。
验收:乙方完成本项目项下各设备/系统的节能改造并投入运行后,向甲方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甲方于收到验收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合同技术协议的约定进行验收并签发验收证明。甲方签发验收证明或自乙方提出验收申请满5个工作日的当日(以先到为准)为验收日。
项目方案:是指乙方提出的并经甲方确认的为实现本项目节能目的而制定的技术性文件。在本合同中亦称技术协议,并列于附件中。
年月日:除本合同明确说明外,本合同中年月日均指公历,期间均指日历期间。
项目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全部节能效益分享期届满之日。
本项目的节能改造期为1 个月,自2011年度电厂机组检修期始。 具体时间以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为准。
本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期为36个月。
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所列的项目方案(亦称“技术协议”)的要求以及本合同的约定进行本项目的实施。
本合同附件中的技术协议已经双方认可,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如附件所约定的事项与本合同正文相矛盾,以附件的约定为准。
乙方应当依照第2.2条规定的时间依照项目方案的规定开始项目的建设、实施和运行。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技术协议的约定进行项目验收。
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效益分享期内项目节能量/率预计为24.5%,预计的节能效益为720万元。该前述预计的指标可按照附件约定之公式和方法予以调整(约定最低节能量/率的范围为:15%,如果达不到最低值,乙方不能分享收益)。
在节能效益分享期内,第一年甲方分享节能收益的10%,乙方分享节能收益的90%,第二年甲方分享节能收益的20%,乙方分享节能收益的80%,第三年甲方分享节能收益的30%,乙方分享节能收益的70%。
双方应当按照附件约定的程序和方式共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节能量进行测量和确认,并按照附件约定的格式填制和签发节能量确认单。
节能效益由甲方按照第4.2条的规定分期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在相应的节能量经甲、乙双方确认后,乙方应当根据确认的节能量向甲方发出书面的付款请求,叙明付款的金额,方式以及对应的节能量;
甲方应当在收到上述付款请求之后的7日内,办理完付款的相关手续,并通知乙方。
乙方应当在收款前向甲方出具相应(经甲方财务认可)的正式发票。
如双方对任何一期节能效益的部分存在争议,该部分的争议不影响对无争议部分的节能效益的分享和相应款项的支付。
甲方的义务
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提供节能项目设计和实施所必须的资料和数据,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提供节能项目实施所需要的现场条件和必要的协助,如清理施工现场、合理调整生产、设备试运行等。向乙方提供变频器机房位置(乙方应提供变频器机房尺寸图纸)。
根据本合同附件的相关约定,指派具有资质的操作人员参加培训。
甲方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配合乙方或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
甲方应根据项目方案的相关规定,及时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的试运行和验收,并提供确认安装完成和试运行正常的验收文件。
甲方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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