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CIF合同中目港THC如何分摊实证探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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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CIF合同中目港THC如何分摊实证探究 【摘要】THC,通常被称为“码头操作费”或者 “码头吊柜费”。承运人与货主之间就THC的征收是否合法 的问题在世界范围内的争论已经长达二十多年,在中国也有 十多年。但是到目前为止无论是相关的国际国内法规,如《航 运法》、《班轮公约》或者国内的《交通运输法》都没有明文 的规定和相应的规范。显然作为国际贸易惯例的 Incoterms?2010是无法对THC的合法性做出规定的,但是既 然每笔国际贸易交易中都可能有THC的产生,那么THC费用 该由贸易双方的哪一方来承担就成为摆在贸易双方面前、迫 切需要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本文从实际案例出发,应用国 际贸易实务领域非常重要的国际贸易惯例Incoterms?2010 的相关规定来具体分析CIF目的港的THC由谁承担的问题, 从而体现了在THC费用的分摊问题上Incotemis?2010给出 的指导是务实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对减少贸易纠纷是有益 的。 【关键词12010年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码头操作费;CIF; 分摊 2011年7月,深圳一家公司从德国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进口一套机器设备,合同中规定采用CIF Shenzhen方式成 交。2011年10月,进口的机器设备到达深圳港,在清关换 单时深圳公司被通知需要缴纳深圳港口的THC费用。由于在 买卖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说明是卖方还是买方承担货物在目 的港的THC费用,在运输合同中也没有相关的规定,所以深 圳公司与该德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北京的子公司进行了 联系,并要求其支付该笔费用,其北京子公司没有异议就支 付了。但是2011年11月,深圳公司收到了来自于该德国公 司的传真,要求深圳公司返回其已经缴纳的深圳港的THC费 用。 那么国际贸易中的THC是什么费用?在采用CIF贸易术 语成交的交易中目的港的THC费用应该由哪一方承担呢? 一、THC在中国各地的使用。 THC (terminal handling charges),原意是指码头向 船公司收取的操作费用,特别是指码头装卸船费用,所以通 常翻译为“码头操作费”,很多外贸操作人员也习惯称做 “码头吊柜费”。THC是付给船公司的,在签单或电放时付, 有的船公司自己收,有的由外代代收,货代只是代付代收。 在一些船公司或者货代提供的收费单据中也可以看到OTHC 和 DTHC 的项目,分别代表 Origin Terminal Handling Charge (起运港码头操作费)和 Destination Terminal Handling Charge (目的港码头操作费),但是出口到美国的货物是没 有DTHC1的。另外在中国的广东、广西和云南等华南地区有 的航线上收取ORC,而有的航线上收取THCo ORC代表的是 Original Receiving Charges (始发地交接费),凡是从广 东各港出运去北美洲、欧洲、地中、地西、黑海、中美洲、 南美洲航线的货物均收取ORC。目前广州口岸的此项费用为: 20' GP-S141; 40' GP-S269; 40' HC-$2692。而从广东各港 出运至东南亚、中东、印巴、非洲、澳新航线的货物,承运 人则只收取THC,目前广州口岸的此项费用为:RMB600/20GP, RMB900/40GP/40HQo虽然ORC和THC叫法不同、适用的航线 以及收费的标准相同,但两者实质上都是"码头操作费”, 因此在航运领域的很多专业人士也把ORC看成是THC的一 种。此外在中国的上海地区到美线(船靠上港九区、十区) 出口时收取的是港口附加费SPS ( Shanghai port Surcharge)o无论是THC, ORC还是SPS,三者为同一样费用, 只是按照地区习惯使用不同的缩写,并且船公司向货主只能 收其中的一项。 二、THC在中国的争端。 (一)班轮公会对于在中国收取THC采用了渐进的策略。 对于中国的货主而言,对于THC的最早认知是当他们的 货物经过香港上大船时船公司向他们索取的一项金额不低 的“码头操作费”。实际上班轮公会是自1990年开始在香 港增收THC的,当时从中国内地出运的货物是没有被征收此 项费用的。到了 1997年,一些班轮公司开始在中国的广东、 广西、云南和海南地区向中国的货主收取ORCo 1999年、2000 年5月及以后,一些航运公会组织代表相继到上海、大连和 青岛等口岸,同当地货主行业组织讨论推行THC的打算,遭 到了 反对而搁置。2001 年 12 月,TSA、WTSA、IADA、FEFC、 AWRA、AADA等航运公会组织宣布:决定从2002年1月15日 起向货主收取THC,收费标准为RMB370/560 PER20/40;已 在广东、广西、海南、云南现行收取的始发地接货费(O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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